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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買商品要打假,如今,鬧到法院去的離婚官司也需要打假了。今天記者從東城法院瞭解到,一些人爲了多分財產或躲避債務,在離婚官司中,配偶雙方或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案例屢見不鮮。東城法院近日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子。
今年8月,張明和劉麗以婚後感情不和爲由,到東城法院起訴離婚。法官瞭解到,雙方都是再婚,相識一年後於2008年6月登記結婚,婚後沒有子女。二人對解除婚姻關係以及財產分割等問題都自行達成協議,只要求法院以調解方式儘快結案。
在庭審中,男方張明提出將位於朝陽區麗澤西園的一套住房歸女方劉麗所有,自己的住房會自行解決,劉麗表示沒有異議。
當法官進一步審查證據時,張明只拿出一份表明該房屋爲自己單獨所有的房產證複印件。當法官要求他出示房產證原件時,張明突然神情緊張,解釋說原件忘在家裏了。法官要求“必須出示原件”後,他又改口說因爲要辦理商業貸款,原件放在銀行了。
張明的支吾搪塞讓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警覺起來。宣佈休庭後,承辦法官登錄了北京市法院網文書查詢系統,輸入當事人姓名,竟然搜索到了一份關於涉案房屋產權糾紛的生效判決。
原來,前不久張明和自己的叔叔就朝陽區麗澤西園的那套住房打過官司,判決結果爲張明只享有訴爭房屋35%份額的產權,產權證原件也做了更名。而張明手裏標明爲自己單獨所有的房產證複印件是打上一個官司時留存的一份證據。
爲了再次更改房產證的名字,張明和劉麗串通到法院打官司。法官對原被告雙方的離婚訴訟欺詐行爲進行了嚴肅的法庭訓誡和誠信教育。原被告雙方表示悔悟,最終撤訴。(記者王薔通訊員高小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