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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記者從三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瞭解到,爲了切實做好廉租房動態管理,把廉租房實物配租落實到真正需要的困難家庭中,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保障管理科開展了廉租房入住情況調查工作,對廉租房住戶的收入、房產、車輛等信息進行重點了解,查看有無轉租、空置現象,如實填寫了《廉租房入戶調查表》。調查結果顯示,134戶家庭中有74戶長時間未居住。
據瞭解,近年來,三亞市委、市政府積極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指示精神,出臺了《三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三亞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三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要對違規出租、出售、轉租、轉借、閒置等情況進行處理,並明確了保障性住房家庭入住後的房屋使用監督管理職責。同時記者瞭解到,除廉租房外,公租房、經濟適用房空置達6個月時間,住戶資格同樣被取消。
廉租房:空置達6個月住戶資格取消
據悉,此次入戶調查共計9次,涉及134戶家庭,沒有發現違規裝修的現象;住戶的收入、房產、車輛等信息沒有異常。在本次調查中長時間未居住的戶數比較多,調查工作人員逐一進行了覈實,共計有74戶,其中有23戶屬長期在外務工,未能經常入住;有51戶正在做進一步調查覈實,將視實際情況作出清退與否的決定。
“將調查表歸檔歸類,作爲年度審覈和日常檢查的檔案資料。”三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分配工作負責人告訴記者,同時把入戶調查作爲一項長期的工作,定期地經常性開展,實實在在掌握清楚每一個入住對象的真實情況。
該負責人還表示,根據廉租住房管理相關規定,一旦發現廉租住戶將房屋長期空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採取取消其租住資格等方式進行處理;其他情況將對其進行警告並於後期長期跟蹤調查入住情況。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三亞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造成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狀況或者僞造有關證件、證明的; (二)年度審覈時,承租人家庭成員人均收入連續3年(含)以上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低收入標準的;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戶籍全部遷出市區或者已購置住房的; (四)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物業管理費及水電費等連續6個月以上或房屋連續閒置6個月以上的……
據相關辦法規定,對申請到廉租住房不入住、對外出租的,將收回住房並按相關規定補交廉租房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額;對申請到經適房和限價房進行出售的行爲,取消申請人的購房資格,並且在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三亞市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連續6個月閒置取消資格
公共租賃住房爲是爲了切實解決三亞市暫無支付能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城鎮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問題。其供應對象爲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不符合租賃廉租住房條件,又無能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人羣,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單位新就業的人員以及在三亞有穩定職業並居住有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
如果承租人具有以下的情形,將退出公租房。包括承租人有轉借、轉租或者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獲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其它違反租賃合同行爲,應當退回公共租賃的住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已購經適房:閒置6個月以上由政府收購
經濟適用房是市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的標準建設,面向本市城鎮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根據《三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三亞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將不定期會同申請人所在單位或社區居委會等相關部門對通過購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覈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動狀況進行隨機抽查,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應當由政府收購:
購房人出租、出借、轉讓、贈與、分割、合併或改變使用性質並拒不改正;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購房人死亡且無人繼承居住權(或雖有合法繼承人,但均明確表示不願繼承);設定抵押權的經濟適用住房,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未受清償,需處分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人自願退出經濟適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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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價商品房: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根據《三亞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的員工可向單位提出購買申請,其他居民則可通過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提交申請。申請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5年內不得將房屋上市交易。違反本規定上市交易的,責令其按照市場價格補繳差價款,並不予批准其再次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同時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等真實情況,騙購限價商品住房的,責令限期交回住房;不能交回的,責令其按照市場價格補繳差價款;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限價商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分配工作的負責人表示,對弄虛作假、騙購炒賣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行爲,三亞將堅決予以查處,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手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