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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面單位的辦公樓加蓋房屋,影響自家房屋採光,李某將單位告上法庭要求拆除加蓋樓層並索賠。最終在海淀法院調解下,單位沒有拆除房屋,但賠償李某10萬元。
李某訴稱,該單位辦公樓與他家一層房屋相鄰,後該單位在原來已有的三層樓基礎上加蓋了兩層。李某認爲,該單位加蓋的兩層房屋影響了其居住房屋的採光,故提起訴訟,要求該單位拆除加蓋的樓層,並賠償相關損失10萬元。
單位辯稱,李某的起訴與事實不符,單位只加蓋了一層。在單位擴建的時候,已經考慮了李某樓房的採光問題,並進行了論證。由於所蓋的房屋是在原有房屋的三層平臺上,加蓋部分是在原來樓體的陰影部分,所以不會對李某的樓房產生影響。該單位認爲,其樓梯並沒有遮擋李某的採光,也沒有給李某造成損失,李某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所以不同意其全部訴訟請求。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李某申請對加蓋的房屋對其房屋採光、日照影響程度進行鑑定。經鑑定,單位加蓋的房屋確對李某所住一樓房屋採光產生影響,每日日照時間較之前減少了約3.5小時,每日日照時數僅爲0.71到0.81小時。
後經法院主持調解,李某與單位握手言和,對李某房屋採光造成的影響一次性補償10萬元。(首席記者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