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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座24小時太陽能熱水供給的節能環保小區,低碳綠色社區,節能環保小區……東城畔山很多業主都記得當時樓盤發售時推出的節能賣點。但是,他們在收樓入住後才發現,曾作爲小區優勢的太陽能中央熱水供應系統卻變成了一紙空文,取而代之的是“空氣能供熱系統”。
最讓業主憤怒的是,他們要因此爲每噸熱水花64元,堪稱“天價水費”。此外,業主還發現,小區規劃圖中所標識的284個露天停車位,實際上不足80個,縮水近3倍。
近日,東城畔山多名業主向南方日報反映了上述情況,認爲開發商有虛假宣傳之嫌。
太陽能變空氣能,承諾配套大變臉
“開發商在宣傳該樓盤時,以‘首座24小時太陽能熱水供給的節能環保小區’自居,而且以此作爲區別於其他樓盤的關鍵優勢,甚至是唯一優勢。”東城畔山業主阿玲說。
昨日,記者在網頁上輸入“三鄉東城畔山”搜索信息,確實看到部分樓市網站有相關小區太陽能熱水供應的介紹。如搜狐焦點網中關於東城畔山的介紹,在“詳細信息”部分就有“裝修標準:整個小區配有低碳太陽能系統設備”字樣。
在業主陸續入住的時候,發生過一個小波折。當時,開發商提出取消太陽能中央供水系統,作爲補償,將給每戶業主送一臺熱水器。“當時很多業主都不答應,要求恢復原來的熱水供應方案”。
採訪過程中,有業主向記者出示了一份由開發商發出的“保證書”,內容提及將按原計劃安裝太陽能中央熱水供給。
從去年底開始,業主陸續入住,發現原有的低碳熱水供給系統變成了空氣能熱水供給系統,與購樓時開發商所宣傳的信息不符。從業主拍攝的一張“告示”中可看到,該小區物業公司確於去年11月份貼出了一張“告示”,明確該小區使用的是江門某品牌的空氣能中央熱水器,而保證書所承諾的太陽能熱水器。
“天價熱水費”,每噸64元
使用了空氣能熱水供應系統的業主,在物管公司收取水費時才發現,熱水收費居然高達64元/噸。記者在東城畔山5棟1座一名業主提供的2012年5月“世光創建物業管理公司收費通知單”上看到,熱水單價爲64.20元/噸,一戶普通的三口之家一個月熱水用量約5-7噸,光熱水費用每月就高達300-500元。
該業主給記者算了一筆賬:“普通的自來水物價局規定是1.64元/噸。如果是普通的電熱水器或者燃氣熱水器,算起來成本最多也不過是六七元一噸,什麼系統會把成本拉得那麼貴呢?而且物業管理公司也沒有公佈熱水費的收費標準和明細。我們要求開發商遵守承諾,換回真正的太陽能供熱系統。”
“我們後來發現,他們那個空氣能,基本都是靠電能,非常耗電。”阿玲說。如果是按照原計劃的太陽能中央供水系統,可以實現熱能循環,節省大量電費。
業主還向記者透露,在去年11月開發商向業主訂立“保證書”時,提出若使用太陽能中央熱水供應,每戶業主家中電器功率不得超過3000w。不少業主認爲,這是當時爲更改配套留下的一個伏筆。
露天停車位數量縮水3倍
隨着入住時間的推移,業主們又發現了另一個配套“白條”:原規劃圖紙中有284個露天停車位,實際上不到80個,數量減少近3倍。
記者從阿玲出示的一張蓋有“該件由市檔案館原件複製”的一張東城畔山小區規劃圖中看到,該圖左上方一個名爲“主要經濟指標統計”的表格中,明確標明瞭472個停車位,其中停車庫車位爲188個,停車場車位爲284個。業主所投訴的車位縮水部分,就是原規劃圖中的284個停車場車位。
根據業主的提示,記者瞭解到,目前該小區停車場車位的確僅有幾十個。有業主透露,開發商準備在小區門口租用一塊空地補充車位,但對其“租賃”手段所爭取的產權保證表示懷疑:“如果哪天人家村裏面不給租了,我們就沒地方停車了嗎?”
“買房時說得好好的配套,爲什麼就輕易變臉了呢?相差200多個車位,這樣大的空缺,開發商該怎麼補回來?我們小區業主的生活便利怎麼保障?”採訪過程中,不少業主甚至直呼“上當受騙”。
記者在中山市網絡問政平臺以及投訴平臺中發現,自今年以來,有不少業主於其中反映有關東城畔山物業配套“失信”的問題,其中熱水供應系統變更、車位縮水是投訴焦點。
開發商:
熱水費高是因爲入住率低
昨日,記者聯繫了世光創建一名負責人鄭先生了解此事。該負責人解釋,出現高價熱水費是因爲入住業主較少,每戶分攤的面額較少。他表示,目前小區採用的中央供水系統是按照用戶分攤的方式來計算的,分攤基數越大,平均費用就越低。至於業主提出的供水系統爲何由太陽能供給變更爲空氣能供給的問題,該負責人表示,採用太陽能供給費用並不比空氣能低。
對於停車場“縮水”等疑問,他則表示,因事務繁忙且“電話裏說不清”。
律師說法
若廣告與合同訂立有重大關係可作維權依據
這個案例的兩個問題都涉及到舉證問題。如果可以確認投訴內容屬實,可視開發商違約。關於第一個供水物業變更的問題,可以從兩個角度考慮:一個是看這個配套有無列入合同。如果有,那麼直接可視開發商違約;如果合同無明確規定,就要看銷售廣告內容能否確定爲開發商義務。如果宣傳內容對合同的訂立有重大關係,那麼可視宣傳內容爲合同要約並作爲維權依據。至於停車位減少的問題,如果規劃圖或合同中有直接的對數量、方位等方面的體現,也可以視開發商違約。(羅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