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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中介公司買賣房屋,已經成爲二手房交易中最普遍的一種方式了。不過在這種交易中,要謹防中介公司隱瞞信息,向買賣雙方收取雙份佣金的情況。日前,張女士打來報料電話,稱自己在出售一套二手房時中了中介公司的圈套,多交了一萬多元的中介費。本期欄目介紹張女士的這一典型案例,希望能給準備購買二手房的讀者提個醒。
案例▶▶
去年初,張女士欲出售一套二手房,在當地一家房地產中介公司的牽線下,買家朱女士看中了張女士的這套房,便表示願意買下這套房子。
幾天後,中介公司邀約張女士和朱女士到該公司簽訂《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合同中約定賣家張女士淨得款80萬元,其餘各種稅費由朱女士負責。中介公司告訴買賣雙方,稅費其中包括須支付給中介公司的2.4萬元中介佣金,由買家負責,買家也答應了。
合同已經簽訂了,很快就能拿到80萬元的房款了,這讓急需用錢的張女士鬆了口氣。不過回到家沒多久,張女士就接到了中介公司的電話,說買家反悔了,不願意全額支付中介費,要求買賣雙方各支付一半。中介公司還說,合同中的“稅費由買方負責”其實比較籠統,買方不願意支付全額的中介佣金,其實也不違約。
聽到這消息,張女士雖然很不爽,但是急着用錢的她也沒有打電話給買家進行確認和理論,便決定退讓一步,答應由自己支付一半的中介佣金,於是便與中介公司簽訂了一份《佣金確認書》,並預支付了5000元給中介公司。
房屋過戶後,張女士無意中得知,當初對於買家全額支付中介費的說法,朱女士是認可的,並也全額支付了。張女士覺得中介公司的行爲完全是故意隱瞞,欺詐中介費用。
張女士氣憤地找到中介公司工作人員,中介公司不但不理會,反而還拿出當初雙方簽訂的《佣金確認書》,要求張女士按照《佣金確認書》約定支付剩餘的7000元中介費。張女士認爲自己是在被欺騙的情況下籤訂《佣金確認書》的,堅決表示不會支付任何中介費。
然而,今年初張女士卻收到了法院的一紙傳票,中介公司把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支付剩下的佣金。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爲雙方簽訂的《佣金確認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合法有效,判令張女士按照合同支付中介公司剩餘的7000元佣金。
法院認爲,張女士稱佣金確認書系欺詐訂立,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認爲其無需支付佣金的主張與事實不符。
律師說法▶▶
一般認爲的“賣方淨得80萬元”指的是此款項已扣除了相關稅費和中介佣金,即相關稅費和中介佣金賣方不再承擔。此類包乾條款在二手房買賣中很常見,只要出自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都認可其法律效力,對合同主體都具有約束力。
但由於在《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中對於具體的中介費用並沒有明確約定,之後張女士又與中介公司簽訂了《佣金確認書》。那麼就視爲《佣金確認書》是對中介合同的一種補充條款,所以按合同約定張女士應該支付這筆費用。
律師還表示,有時候一些中介公司爲了賺取利潤,特意設計一些“兩頭瞞”的情況,這就要求賣方或者買方在交易過程中仔細閱讀並簽訂合同,不要輕信於合同以外的任何口頭承諾、個人書面承諾,因爲這些均不具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此外,最好是買賣雙方建立起良好的關係,及時進行通氣和溝通,這樣才能儘量避免中介公司在交易中有不當的行爲。
(林涌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