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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家老人前幾年就已去世,子女六人中最年長的吳伯也已經六十多歲,下面還有三個弟弟兩個妹妹。老人去世後家裡的老房子一直沒有處置,外地子女回來的時候還是住在老房子裡,大家也把聚會安排在這裡,以便更能回憶過去大家庭的溫暖氛圍。在一次兄弟姐妹聚會時,有人提出這套老房子無論將來如何處置,都需要先過戶,否則,用已經去世的房主名字沒辦法處置。經向房地產管理部門了解,要辦理繼承過戶,需要先辦理繼承公證。在向泰達公證處公證員諮詢時,公證員給出了下面的答案。
共同繼承將來麻煩
因吳家老人去世前沒有通過遺囑等方式確定房產由一人或幾人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因此,吳伯兄妹六人可以辦理共同繼承公證,並在辦理房產過戶時,在房證上明確為共有。但如此一來,因六兄妹所繼承房產為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該房產實際上是六兄妹及各自配偶共十二人共有,將來再轉移該房屋產權時,無論是買賣還是贈與,都需要全部十二人親自到現場辦理手續。隨著吳伯等人年事越來越高,且分別居住在不同的城市、地區,屆時會給全家人帶來很大麻煩和不便。
協議約定一人繼承
針對這種情形,公證員建議,可由兄妹六人共同協商,將房屋繼承過戶到兄妹其中一人或兩人名下,辦理繼承公證時,其他人做出放棄繼承聲明。公證員還特別建議,為穩妥起見,一是建議兄妹六人在辦理完繼承公證後,就該房屋產權的後續處置及收益分配做一份協議公證,以避免因今後房產處置使彼此之間甚至是後代之間發生矛盾或糾紛;二是考慮到外地的兄妹經常回來,還暫住老宅子,該房產在不短的時期內尚不准備處置,而吳伯年事已高,可以考慮將房產過戶到比較年輕的兄妹名下;三是考慮將房產過戶到家裡不准備再購買商品住宅的兄妹名下,以避免因限購或房產稅等政策對房產持有人的影響或經濟損失。
房產給孫子女需先辦繼承
吳伯兄妹聽了公證員的建議,認為兄妹六人都已人過中年,彼此對房子的產權和利益都沒有爭議,也不想非要有什麼補償,就是為了將來房產處分比較方便,還不如直接把房子過戶到孫子女其中一個的名下。但根據繼承法,孫子女不屬於繼承人范圍,同時因兄妹六人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尚都[最新消息價格戶型點評]健在,孫子女也不具備代位繼承或轉繼承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將房產繼承過戶給該孫輩子女的父母,再由其父母將房產贈與給自己的孩子。因為按照有關規定,將房產贈與給自己的直系親屬,可以免除相關稅金及費用。(文楚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