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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袁先生問:個人以按揭方式購買的住房,期間支付的貸款利息,是否可以在財產轉讓所得中扣除?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二條第三項關於“合理費用”的規定,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其中第二項規定中有關“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規定爲“納稅人出售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的住房,其向貸款銀行實際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因此,個人轉讓住房在計算“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時,其實際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可以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金佩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