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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陳小姐問:個人轉讓住房取得收入,住房裝修費用能否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規定,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在合理費用範圍內可以扣除,具體要求如下: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並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審覈,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1)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爲房屋原值的15%;(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爲房屋原值的10%。納稅人原購房爲裝修房,即合同註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複扣除裝修費用。
因此,陳小姐轉讓住房取得收入,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其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要視上述不同情況進行處理。(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