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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今年我國將竣工各類保障房500萬套,如何清除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間已成了當務之急。在住建部目前已經完成的《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稿)》中,購置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須和政府『按份』共有產權,已然成為剛性規定。
此前,對於保障性住房的共有產權,政府沒有統一規定。地方政府一般采用滿5年後補繳綜合地價款的方式,使購置型保障房(一般為經濟適用房)獲得上市交易資格。但由於房價上漲,房屋的增值部分遠超購買原值和補繳的綜合地價款,從而產生牟利空間。
『在共有產權模式下,若購置人一方有意出售保障房,要麼優先轉讓給共有產權人,也就是地方政府,其只能獲得的是自己份額產權的變現;要麼向政府購買共有部分的產權來獲得完全產權。兩種方式都能最大限度制約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間。』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專家黃志龍分析。
個人在保障房裡佔多大產權份額,條例第29條給出了計算方式:承購人產權份額按照保障性住房價格佔購房時同地段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的比例計算。(文/李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