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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陳先生來乳山度假,購買了一套60平方左右的小高層商品住宅,開發商答應贈送一定的樓頂面積,陳先生滿心歡喜地簽訂了合同。2011年,消費者陳先生花費了十餘萬元在樓頂上搭建了大約80平米的臨時住宅,結果被當地行政執法局當做違章建築予以強制拆除。近日,消費者陳先生投訴到乳山市消費者協會,希望開發商給予一定賠償。陳先生於2008年5月19日在乳山購買了一套60平方左右的小高層商品住宅,並與開發商在《合同補充協議》中約定,“電梯井牆邊以東的全部面積贈送(樓頂屋面長16.4m,寬13.4m)”。2011年,消費者陳先生花費了10餘萬元在開發商所贈送的面積上私自搭建了大約80平米的臨時住宅,結果被當地行政執法局當做違章建築予以強制拆除。近日,消費者陳先生投訴到乳山市消費者協會,要求房地產開發商賠償損失10萬元。
消協工作人員認爲,樓頂面積屬於公攤面積,開發商未取得其他業主的同意,所以無權利將公攤面積贈與單個業主,該合同補充協議的標的是不存在的,是屬於虛構的合同標的。開發商的行爲構成了虛構合同標的誘人訂立、履行合同的行爲。按照《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工商機關可以對開發商進行行政處罰,但簽訂合同的時間是2008年,已經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追訴期。
經過協商,開發商同意給予陳先生一定的補償,但必須是以低於市場價格500元的房價購買其商品房的形式,陳先生不同意,所以最終只能調解終止。消協建議陳先生可以採取法律訴訟的形式繼續維權。(記者齊璐通訊員榮維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