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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部已經完成了《基本住房保障條例》的草稿中,購置政府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須和政府“按份”共有產權已然成爲“剛性”規定。(9月2日《重慶商報》)
聯繫生活中的實際情況,筆者以爲保障房“產權共有”沒那麼簡單。其一是保障房的價值評估。“承購人產權份額,按照保障性住房價格佔購房時同地段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的比例計算”,這樣的算法,許多人者恐怕難以接受。時間概念,地段概念,參照房概念,都實在太相對了。而且房價參照周邊商品房計價,可是保障房的質量誰來擔保?
二是政府既是保障房的建設、分配、管理者,又是產權人之一,多個角色集於一身,很容易使購房者處於不利地位,從而違背公平、公正。既然產權共有,就意味着購房者與政府處於平等的主體地位,當二者對估值、房屋質量等產生糾紛,如果再由政府同一部門或其它部門來出面解決,顯然讓人難以信服。因此,產權共有需要有一個利益關係之外的第三方,來對糾紛做出相應的裁決。那麼,誰有資格、有能力擔任這個“第三方”呢?(馬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