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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海口市地稅局獲悉,該局日前發佈新規定,銷售房屋不開具發票舉報有獎。同時對不開具發票,造成少申報繳納稅款的,一經查實,除補徵少繳稅款和加收滯納金外,依法從重罰款並在媒體曝光。
據該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和第二十條“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的規定,房屋買賣交易的賣方收款時須如實開具稅務機關印製的《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自開)》或《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代開)》發票,分次收款的每次也應如實開具正式發票。對不開具或以收據開具的,或以開具收據而不作或少作收入,少申報繳納稅款的,一經查實,除補徵少繳稅款和加收滯納金外,依法從重罰款並在媒體曝光。
稅務部門提醒,房屋交易的買方應向收款方索取發票,對不開具正式發票的可向稅務機關舉報,稅務機關將給予獎勵。舉報電話:6859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