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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目前已經完成《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稿)》(以下簡稱“條例”)的起草工作,這距離上報國務院法制辦的最後期限還有將近3個月。在條例中,購置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須和政府“按份”共有產權,已然成爲“剛性”規定,這意味着購置型保障房的牟利空間將被基本清除。國務院、住建部與此同時已經確定“鼓勵地方政府對保障性住房先行立法”的政策口徑。
進度
已有草稿
一些敏感問題沒有迴避
“現在已經形成了一個草稿,但最終是不是還要修改,現在還不能確定。”8月29日,住建部一位不願具名的官員告訴記者。
條例總計9章75條,涵蓋城鎮、農村、軍隊住房保障三大領域,對住房保障責任、資金籌措、建設、管理、運營、退出、罰則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目前,條例在正式送審國務院法制辦之前,仍然存在較大的修改可能。
一位參與條例討論的專家告訴記者,目前形成的草稿,迴避了一些問題,但對於一些原本被視作敏感問題的內容,在草稿中做了規定。“比如通過共有產權清除保障房牟利空間的問題,又比如通過懲罰性地調高租金迫使超標者退出保障房的問題,都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這使得政府在管理、運營保障房的過程中有規可依。”該專家說。
亮點
保障房產權,將與政府共有
實際上,在條例起草之初,如何清除現有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間就是重要初衷之一,而國務院也提出了通過立規的方式清除保障性住房牟利空間的總體要求。因此,儘管涉及衆多利益衝突,但與之相關的問題並未被規避。
“目前的草稿裏提出的辦法是,所有購置型保障房,只要是政府投資建設的,購買人都要和政府按份共享產權。”一位參與條例討論和起草的人士向記者表示。
在此之前,對於保障性住房的共有產權,政府並未有統一規定。地方政府一般採用滿5年之後補繳綜合地價款的方式,使購置型保障房(一般爲經濟適用房)獲得上市交易資格。但由於房價上漲,房屋的增值部分遠遠超出保障房的購買原值和補繳的綜合地價款,從而產生牟利空間。
“在共有產權的模式下,如果購置人一方有意出售保障房,只有兩種選擇:一是優先轉讓給共有產權人,也就是地方政府,其只能獲得的是自己份額產權的變現,從而實現了政府的優先回購權;二是向政府購買共有部分的產權來獲得完全產權。這兩種方式都能最大限度地制約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間。”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專家黃志龍分析。
現狀
鼓勵地方對保障房先立法
住建部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7月,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開工量已完成當年任務目標的70%。根據國務院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協調小組和地方政府簽訂的工作責任書,保障性安居工程全年開工700萬套以上,竣工500萬套以上。按照保障性住房“先輪候、再分配”的工作程序,竣工之前,輪候分配工作就已經開始。
正因如此,國務院和住建部已經確定在《基本住房保障條例》頒佈實施前,鼓勵地方政府先行對保障房建設、施工、管理、運營、資金籌措等進行“地方立法”,規範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環節的實施行爲。2012年8月,這一政策口徑已經得到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的認可。
包括北京等城市在內的地方政府,已經開始着手彙總現有文件,進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地方立法”。
條例相關規定
個人佔多大產權份額
條例給出計算方式
條例第29條
配售的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由購房人和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對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承購人產權份額按照保障性住房價格佔購房時同地段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的比例計算;其他產權份額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所有。購房人和政府各自的產權份額比例,應當在購房合同中載明。
條例第42條
承購人轉讓保障性住房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承購人轉讓保障性住房後,不得再次申請城鎮基本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