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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市民楊女士撥打本報熱線稱,她與房東簽訂的租房合同還未到期,房東爲加租100元強行停水停電,她的米線店被迫暫停營業。
今年2月份,楊女士在寧津縣人民醫院對面租了一間店面從事米線生意。當時,楊女士和房東董女士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約定該鋪面的租金每月1100元,租房協議的第六條寫有“協議期內,不得提高房屋租或終止協議”的內容。半年後房東要求房租漲到每月1200元。
楊女士未答應漲租要求,董女士便停掉了商鋪的水電,得知商鋪被停水停電後,楊女士試圖與房東協商,房東不同意賠償。“合同期還不到,房東竟提出上漲房租。”9月2日下午,楊女士說,她冰箱裏大量做米線用的食材,因強行停電全壞了。因停水停電,米線店沒法正常經營被迫暫停營業。楊女士說,目前房東的做法已經給她造成經濟損失。
房東董女士表示,加租是按市價加租,原來定1100元的時候,周圍房子還沒全部租出去,並不知道市場價格。加租是合理的,因楊女士拒不交租,才停水停電。董女士說,如果楊女士一直拒絕交租,她會選擇另尋房客。對於楊女士要求的賠償問題,董女士表示她停水停電是有原因的,不需要對楊女士的損失負責。
記者就此事諮詢了山東鑫大公律師事務所紀朝輝律師,他表示,楊女士和房東已經確立了一年的租賃關係,協議中有相應的價格條款,雙方都必須忠實履行協議中規定事項。協議未到期,房東單方面要求漲價屬於違約行爲。房東強行停水停電,對楊女士造成的財產損失和營業損失,楊女士可以在舉證成功後,要求房東予以賠償。(見習記者王樂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