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去年5月,來自東北的李先生將萬寧市興隆隆閣溫泉山莊開發商告上法院,原因是他在2009年交了154萬元房款,但開發商不交房也不退款,就在官司開審時,竟橫生枝節,在訴訟中出現了“第三人”來爭奪成本價購房權,導致該案件一波三折,耐人尋味。
“154萬元交出去三年拿不到鑰匙,爲了打官司還要花一百多萬元做保全,現在還多了第三人,我不知道還能說什麼,我只相信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會作出公正判決!”李先生無奈的說道。
百萬元購別墅三年未交房
來自東北的李先生在去年5月,將萬寧一家樓盤的開發公司告上萬寧市人民法院。
他訴稱,2009年7月21日,他與海南大慶恆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了一份購房協議,買下萬寧市興隆溫泉旅遊度假區隆閣溫泉山莊一套獨棟別墅,面積約267平方米,約定每平方米售價5800元,總房款154.86萬元,2010年2月交房。簽約前,李先生已付全款,開發商簽約當日出具收據。
開發商在取得相關房產的“房產預售許可證”後,也陸續的將山莊的別墅向外發售,可李先生多次要求其交房和辦理預售登記、過戶等手續,都遭拖延和拒絕。
無奈之下,2011年5月,他一紙訴狀,將隆閣溫泉山莊開發商告上萬寧市法院。李先生要求開發商交付隆閣溫泉山莊A10棟獨棟別墅並過戶,同時付逾期交房違約金19萬元。
萬寧法院2011年5月4日受理此案,同年9月28日開庭審理。庭審中,被告對買賣協議、房款電匯憑證、收到房款收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只稱其別墅主要以成本價出售給好朋友,李先生並非其好友,還提出因爲原合同未約定房號,商品房買賣並未成立,合同無效。
讓開發商交房難上加難,李先生一年後無奈變更了訴訟請求。今年6月4日,他要求開發商償還購房款及利息,支付一倍的賠償金並另外賠償經濟損失70萬元。
第三方出現要以成本價購房
爲了維權,李先生東拼西湊,繳納一百多萬元的訴前保全費用,申請查封了開發商一套別墅,該房面積與合同約定的267平方米接近。
但在2011年6月,房產官司剛剛開始時,意料之外的事情發生了。已故男子張某的女兒和父母(住哈爾濱)作爲第三人,此時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他們稱自己享有成本價購買獨棟別墅的購買權,同時判令開發商明確別墅具體位置和房號歸其所有。
張某的家屬稱,開發商負責人王某爲了感謝一些知心朋友的幫助和支持,以成本價提前預售別墅給好友,已逝的張某是其中之一。雖因沒能在2009年5月19日前籌夠資金交房款,但張某仍在同月21日以公司名義付款給開發商大慶恆業。不料,開發商同年6月禁止張某的成本價購房。
其家屬還稱,張某礙於企業領導身份,便以朋友李先生名義與本案開發商籤買賣協議。但開發商仍隨即發出買賣協議作廢通知。2011年2月,張某突然病故。沒想到李先生竟瞞着張某家人去索要海南別墅,欲佔爲己有。
法院開審未當庭宣判
今年8月21日,此案在萬寧市法院開庭審理。
“近300平方米的別墅開發商現在能賣885萬多元,而這差價就有700多萬元!而我僅僅要求再賠償70萬元而已。”李先生當庭認爲,他與開發商籤的買賣協議應得到全面履行,如確實不能履行,開發商應退還房款及利息,支付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金,同時賠償房屋差價損失。
而開發商大慶恆業則辯稱,“本案合同虛假,雙方沒有進行過協商,沒簽訂過該合同。第三人張某爲了達到以成本價購房的目的,以欺騙方式假借李先生之名騙簽了這份合同,開發商發現後即宣告廢止。李先生並非朋友,不享有成本價提前購房的資格和條件。開發商曾向張某發出了要約,但張未按要約要求作出承諾。”
作爲第三人的張某家屬仍堅持按成本價購買明確具體位置和房號的獨棟別墅。
據悉,萬寧法院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