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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開發商應在2009年12月28日之前將房屋交付使用,但直到去年6月10日,碧水名城才通過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超過約定期限1年多,凌先生等61名業主先後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違約金。近日,經海口美蘭區人民法院一審、海口中院終審,開發商被判賠償61戶業主逾期交房違約金,違約金交付時間從合同約定交房次日起,至辦理交房手續之日止。
在法院審理中,開發商以施工期間遭遇多次颱風、強降雨天氣,要求扣除期限。同時,還表示碧水名城開工後,國務院第530號令《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實施,也導致其工程延誤。對此,法院認爲,颱風、強降雨在海南是常見天氣,開發商之前應予以考慮。而且,爲其提供的氣象材料等證據的並非法定氣象機構。因此,不能被認定爲合同中說明的“不可抗力”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調整或政府行爲”導致的延誤。
據瞭解,在凌先生等業先後通過法院判決,獲賠違約金後,還有業主也開始上訴法院,和開發商打起了官司。目前,碧水名城第一批起訴開發商的61名業主,在拿到海口中院終審判決書後,已經向海口中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開發商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其中約40位業主已經在訴訟初期進行了訴訟保全,凍結了開發商的部分車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