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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門一塊4800平方米土地易主9年土地所有人竟然毫無知情。在土地被徵、徵地補償費被他人領走後,憤怒的所有人將縣政府和相關責任企業告上法庭,並索賠240萬元。8月17日,惠州中級法院開庭審理這宗離奇的行政訴訟案,法院將擇日判決。 土地被徵錢補他人
據業主廖九妹介紹,她與黃澤臣曾是夫妻,2005年,兩人因感情不和離婚,黃澤臣將家產全部讓給她了,家產中最值錢的是位於金龍大道邊的一塊4800平方米的土地。2011年12月初,她聽說這塊地被徵用轉給電網建檢修站,並且動工了,她覺得很蹊蹺,馬上請人調閱地籍檔案,發現這塊地早就變更爲龍城錦輝牙籤廠名下,徵地款也被牙籤廠領走了。於是廖九妹只好與前夫聯合起來打官司,將龍城錦輝牙籤廠、龍門縣政府、龍門縣國土局告上法庭。
作爲原告,廖九妹與前夫稱:1989年,由原告黃澤臣獨資成立了左潭鎮農工商公司竹木購銷站,1995年原告黃澤臣以解決辦廠用地名義在當時的王坪鎮清溪管理區金龍大道邊全資徵用了4800平方土地,並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證》,之後由於種種原因沒有興建廠房。但4800平方米土地權益已經於2003年12月22日在兩原告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由被告批准變更爲兩原告根本不認識的以第三人潘仿娣爲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的龍城錦輝牙籤廠,並已經於2011年6月份由龍門縣土地儲備中心以每平方米300元共144萬元協議價盤整收回,龍門縣人民政府再於2011年7月25日將該宗地劃撥給湖南省電網建設公司。
變更文件涉嫌僞造
原告認爲,龍城錦輝牙籤廠僞造材料申請變更《國有土地使用證》權利人,而龍門縣政府與縣國土局同意辦理變更時審查失職。之後縣土地儲備中心又沒有進一步覈查清楚,就與龍城錦輝牙籤廠簽訂收回土地使用權協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土地權益。考慮到土地權益因宗地已經劃撥他人且《國有土地使用證》也註銷了,無法恢復,只好提請法院確認當年的變更違法,並要求行政賠償原告損失240萬元。
被告龍門縣政府認爲,2003年龍門國土局收到竹木購銷站與牙籤廠共同申請,稱雙方同意終止合同,其中終止合同第二條規定,“合作期間以竹木購銷站名義辦理的土地所有權全部歸龍城錦輝牙籤廠享有,爲避免雙方今後可能出現的紛爭,經協商一致,要求辦理更名手續”,這說明龍門國土局辦理變更手續是依法而爲,程序合法。龍門縣國土局則稱,經查,1995年辦理的國土證登記權利人是左潭鎮農工商公司竹木購銷站,而不是黃澤臣,2003年變更登記,現在才提起訴訟,已經超過法定期限。龍城錦輝牙籤廠稱1995年與竹木購銷站簽訂合作徵地經營協議,用於合作經營場地,資金全部由牙籤廠出,由黃澤臣具體辦理徵地事宜,後因無法開展業務,雙方簽訂終止合同,同意將涉案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爲龍城錦輝牙籤廠。
原告辯護律師認爲,本案奇怪之處在於,牙籤廠的潘仿娣、羅錦輝,原告根本不認識;龍城錦輝牙籤廠成立於2000年7月19日,但地籍檔案中的顯示日期爲1995年的《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申請書》、《地籍調查表》、《合作徵地經營協議書》卻赫然蓋有“龍城錦輝牙籤廠”印章,分明僞造;相關變更文件上包括其中提供的竹木購銷站與牙籤廠的合作及終止合作協議,都只有印章,卻沒有簽名;相關變更程序也未留下任何一個國土局經辦、審批人和原告的簽名。原告是於2011年底經國土局內部好心人提醒後查閱地籍檔案資料才知情的,原告起訴及時,沒有喪失時效。(記者黃禮琪通訊員陳必達覃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