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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得二手房後不久,買方即從鄰居處得知該房內曾有人自殺。由於無法接受這一事實,買方遂將賣方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合同並賠償其損失。日前,在紅橋區法院的調解下,雙方對這起“房屋非質量瑕疵”案達成協議:“房屋置換合同”不撤銷,賣方一次性補償買方6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位於本市紅橋區某社區,曾是市民項某承租的公產房屋,由房管站管理。2011年,該房屋通過置換,由男子溫某承租使用。2011年10月,婦女陸某通過一家房屋信息諮詢服務中心的網店得知這套房屋對外轉讓,於是找到該中心詢問了相關情況。經中心工作人員介紹,陸某實地察看了房屋,對該房屋表示滿意。數日後,陸某和溫某以及服務中心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陸某通過置換方式購買了該房屋的使用權,價格爲29.4萬元。
合同簽訂後,陸某與溫某到置換公司辦理了公有房屋的置換手續。之後,陸某又到房管站處辦理了公有房屋承租手續,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承租權。但是,合同履行完畢後,陸某從鄰居處得知,該房曾經的一居住人在房屋內自殺身亡。陸某無法接受這一事實,遂以溫某欺詐爲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上述《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及《公有房屋置換合同》,並由溫某賠償其相關損失。對此,被告溫某辯稱,其不知道該房屋內發生過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實,並且認爲該事件並不影響原告對該房屋的使用。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雙方確認涉案《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合法有效,由溫某給付陸某經濟補償金6萬元。
法官說法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從民間習俗上看,購買的房屋如果曾經發生過“非正常死亡”、“有過令人厭惡的用途”等非質量性瑕疵,那麼這套房屋就很難被人輕易接受。但就合同而言,轉讓房屋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原被告雙方在簽訂合同前並未就訴爭房屋內有無非正常死亡事件達成任何承諾,在所籤的居間合同中未約定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披露義務條款,現行法律也未規定非正常死亡事件信息屬賣方應盡的告知義務。而將其簡單地歸入社會公德、公序良俗也顯然不當。所以買房人購房後得知情況,請求賠償的訴求是合乎情理的,但在法律上卻不容易得到支持。
法官建議購房者,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可以要求賣房者保證房屋不存在非質量瑕疵的情況,並和對方約定如果有隱瞞事實,購房者可隨時解除合同以及違約責任。這樣合同簽訂後,如果賣房者隱瞞真實情況,買房者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或賠償的請求,理由就更加充分了,更易得到法律的支持。(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張曉敏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