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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小區物管公司在安裝電錶時存在貓膩,業主堅持不肯繳物管費,卻遭到物管斷電8年。昨日,沙區法院判決,物管必須先恢復居民的住宅供電。
欠物管費物管斷電8年
出庭的是業主的岳父賴峯,79歲的賴峯是一名中學退休老師,住在九龍坡區。賴峯訴稱,他的女婿是沙區都市花園某小區的業主,有一套70平方米的房子。2003年3月22日,小區物管公司以“拖欠水電氣費和物業管理費”爲由,對該住房進行斷電,迫使住宅不能使用,無法正常生活。他們一家都住在了九龍坡區的房子裏。
“我們多次找到物管公司,要求其恢復供電,但對方都不理睬。”賴峯說,物管堅持要先交水電氣費和物管費才通電。爲此他只能起訴到法院,希望法院判決恢復住宅供電,保證住房能夠正常使用。
物管:業主欠費3000多元
在法庭上,重慶錦宏物業管理公司代理人辯稱,原告要求恢復供電是原告與供電局的供電服務合同的法律關係,與物管沒關係。代理人在庭上還提交了從1999年入住起的水電費、物管費(空置期物管費減半)的清單,賴峯一家共欠費3000多元。對於斷電一事,物管公司予以否認。
“他們沒有權力收我的錢,換其他人來,或者供電部門直接來收費,我都願意交。”賴峯認爲,物管在初期安裝水電錶時就存在貓膩,不是可信任的單位,所以他拒絕將費用交給該公司。
法院:立即恢復住宅用電
昨日,負責承辦此案的張法官告訴記者,該案主要需要認定的是,到底是不是物管公司斷的電?爲此他到該房屋去查看過,“房子已裝修過,家裏也放有傢俱和電器。”張法官表示,他也查看了入戶的電錶,確實被人切斷了。
“兩點理由,首先物管是給業主發去通知,稱如不交錢就斷電;其次,我到供電部門查詢,當時沒有一戶一表,所以業主與供電部門並沒有直接關係。”張法官表示,法院認定了物管公司斷電的事實。而業主與物管公司就服務費發生糾紛,應通過催收、訴訟等合法途徑予以解決,採取對業主斷電的方式進行督促,於理不合。法院要求物管公司立即爲原告恢復正常供電。
而張法官還提出,業主與物管公司有矛盾,其拒交物管費不是一個合法有據的途徑,應向業委會進行投訴,或者由業主收集有力證據向法院進行起訴,要求物管履行相關物業合同。(記者付迪西實習生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