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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加強全市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證後監管工作,有利於保證房地產市場有效供應、有利於房地產市場監管和調控以及增加市場信息透明度,市國土房管部門近日下發《天津市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出讓合同證後監管辦法》並從即日起正式施行。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出讓合同證後監管是指對本市行政轄區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簽訂《天津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補充合同、協議等),取得無地上物國有土地使用證後開發建設進行監管的活動。證後監管採取定期巡查、抽查以及專項檢查的方式進行現場查驗。
辦法規定,在出讓合同約定開工及竣工時間30日前,區縣房管局、濱海新區規劃國土局應分別向開發企業下達《限期開工告知書》和《限期竣工告知書》。超過出讓合同約定開、竣工時間未開、竣工的,現場檢查時應與開發企業確認,簽訂未按期開、竣工確認單,並函告土地使用權出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在項目開、竣工後計收違約金。
同時,區縣房管局、濱海新區規劃國土局應於出讓合同約定基礎部位完工時間30日前,向開發企業下達《基礎部位限期完工告知書》。超過出讓合同約定時間15日未完工的,應對開發企業違約行爲在天津房地產綜合信息網進行公示。遇特殊情況的,在本市主要媒體進行公示。
開發企業提出開工、竣工時間延期申請,中心城區範圍內的,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受理;中心城區範圍以外的由區縣房管局、濱海新區規劃國土局負責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