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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淄的王女士從臨淄某開發公司預定了一套住房,並交了23萬元定金,開發商遲遲不開工,急需用房的王女士要求退款未果。向工商部門投訴後,王女士拿回了定金及其利息。
8月11日,消費者王女士來到臨淄消保委投訴,稱她於2010年12月25日從臨淄某開發公司預定了一套住房,並支付定金23萬元,然而,直至今年4月份,開發商還沒有動工,王女士多次打電話催問,開發商答覆,手續不全,不能開工。由於王女士急需用房,不得已同開發商聯繫,要求退款及補償,但多次聯繫未果。
接到投訴後,臨淄消保委安排專門工作人員調查處理此事。經調查瞭解,開發商確實存在延期交付房屋的事實,違背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按規定,開發商應該退回消費者預付款,並承擔預付款利息。
最終經過多次調解,王女士與開發商於8月14日達成協議:開發商退還消費者王女士購房定金,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支付王女士18899元作爲補償。(記者張汝樹通訊員呼明鋒王洪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