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張先生購買一套房改房,已經住了十年多,當時並沒有及時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十年後,他將該二手房轉賣給他人,因爲無法辦理產權登記過戶手續被購房人告上法庭。
2001年,王先生將自己一套位於汾湖鎮上的房改房,賣給張先生,並交付張先生居住使用。當時收取張先生房款2萬元。因爲房改房暫時不能過戶,雙方一直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2011年,張先生以12萬元的價格又將該房屋轉售給李某,王先生在房屋買賣合同賣房人處簽名。李某付款取得房屋後,對房屋進行裝修並居住,但在辦理該房的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時,遭到王先生的拒絕。他認爲自己只將房屋賣給了張先生,並沒有賣給李某,他沒有義務協助李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李某隻能將張先生和王先生共同告上法庭,要求張先生和王先生共同協助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經法庭多次調解,原告李某與被告張先生、王先生三方達成協議,由被告王先生協助李某辦理該房屋的產權轉移登記手續,該房屋過戶所需的相關稅、費及其他費用均由原告李某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