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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最初是以“抑制房價”的面目出現的。人們所想象的房產稅,只是爲多套住房或“大房子”量身定做的稅種,只與有錢人相關,這大概是不少人“力挺”房產稅的重要原因。現在倘如媒體所言,房產稅實行“普遍徵收原則”,且徵收目的之一是爲地方政府提供穩定稅源。那麼,相關制度的設計就必須儘量精細和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尤其要聽取民衆的聲音。
稅收是國家大事。我國《立法法》規定,“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這說明,無論是增加稅種還是對既有稅種進行改革,都必須通過立法形式予以確定,稅法的立法和修改,權力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這就是“稅收法定”原則。目前徵收房產稅所能找到的依據,是1986年頒佈的《房產稅暫行條例》,已“暫行”了20多年,其中還規定居民非營業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倘若普遍開徵房產稅,是否應廣泛徵求民衆意見,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浦江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