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劉小姐前段時間在南山定了一套房子,房子是業主李先生一方的署名,但是李先生稱房子是他和太太葉小姐結婚後買的,屬於夫妻雙方財產。因此,在籤合約時,李先生沒空,就讓他太太葉小姐過來代簽了合同,當場劉小姐交了定金10萬元。當時在合同上註明“如果合同不能繼續履行,葉小姐要負違約責任”。結果過了幾天,果然李先生電話來說,商定的價格沒有經過他同意,葉小姐賣便宜了,現在不賣了。對此,有律師表示,這是典型的反價毀約行爲,劉小姐可追究賣家違約責任。
廣東省中圳律師事務所劉子孺說:“這是典型的業主反價了。不過,從過程來看,葉小姐在沒有任何業主委託書的情況下與劉小姐簽了合同,之後又不能繼續追認合同有效,那麼她是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劉小姐可以追究她的違約責任。”
劉子孺表示,本案的違約責任可細分爲以下幾項,一是退還劉小姐交的10萬元定金,以及這筆款的存款利息;二是可以索賠劉小姐看房和簽約時產生的車馬費;三是根據廣東省高院最近發出的《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明確提出了,現在一房兩賣,買家有權利追究賠償差價損失。
也就是說,業主李先生如果又將此房高價賣給其他買家,那麼劉小姐可以要求李先生賠償她前後兩次買賣之間的差價。不過,該條也僅是對於一房二賣的情況下可以追索差價,對於賣家因房價上漲,而不願意繼續成交的情況下,而賣家李先生短時間內又不出賣的情況下,劉小姐是否可以追索差價沒有進行明確規定。
張銳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