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關村知識產權戰略研究院馬一德
摘要: 從我國的國情和經濟社會發展對創新的需求出發,樹立“技術創新、市場運作和知識產權三者有機結合並高效運轉”的系統化創新理念,致力於把握全球科技發展的新趨勢,致力於引導體制創新的新方向,致力於提昇國家和企業的創新能力,致力於營造和優化自主創新環境,構建高效能、現代化的國家創新體系。
關鍵詞:創新體制科技創新知識產權市場運作
1997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 )在題為《國家創新體系( 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 )》的報告中指出,國家創新體系是公共和私人部門中的組織結構,這些部門的活動和相互作用決定一個國家擴散知識和技術的能力,並影響著國家的創新業績。 2008年 6月,國務院恰逢其時地頒布實施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歷史性地把保護和利用知識產權提昇為國家戰略,成為為我國創新體系發展的重要裡程碑。但是相對於現實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和國際競爭的需要,我國國家創新體系的建設與完善亟需提上日程。
一、構建我國高效能、現代化國家創新體系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一)構建高效能、現代化的國家創新體系是提昇國家綜合競爭力,應對國際經濟挑戰的必經之路
從全球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趨勢來看,我國要想躋身世界強國的行列,必須走創新型國家的道路,通過建立高效能、現代化的國家創新體系,大幅度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纔能突破資源環境的瓶頸,實現經濟的內生化增長。
第一,建設國家創新體系是實現全球友好生態環境的需要。從全球經濟來看,未來幾十年,世界上包括我國13億人口在內的20億至30億人將逐步進入現代化行列,能源資源需求和生態環境壓力將大幅上昇,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與地球有限承載能力的矛盾將日益尖銳。地球文明正面臨著空前嚴峻的危機,傳統的大量耗費不可再生自然資源和破壞生態環境的生產和生活方式難以為繼,全球發展面臨的嚴峻挑戰迫切需要創新經濟發展方式。
第二,建設國家創新體系是實現創新型國家的需要。從經濟發展的動力源泉的角度劃分,世界上的國家可劃分資源型、依附型國家和創新型國家。資源型國家主要是指依靠自身豐富的資源增加國民財富,如中東產油國家。依附型國家主要是依附發達國家的資本、市場、技術而獲得發展的國家,如拉美一些國家。創新型國家是將大幅度提高自主科技創新能力作為基本戰略,依靠科技創新作為發展的動力源泉,並由此形成日益強大競爭優勢的國家。目前公認創新型國家約20個,包括美國、日本、德國、英國、法國等。這些國家研發人纔豐富,有很強的自主創新能力,對外技術的依存度均在30%以下,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則只有10%左右。 20個創新型國家擁有的發明專利總數佔全世界的99% ,科技進步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率一般在70%以上,美國是80% ,經濟增長實現了集約化。
第三,建設國家創新體系是參與國際科技競爭的需要。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搶佔國際經濟和科技制高點已經成為世界發展大趨勢,科技競爭在綜合國力競爭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世界上主要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制定了國家創新戰略,以促進本國的科技創新成果最大程度地轉化為知識產權優勢,繼而提昇本國自主創新能力、增強市場競爭優勢、振興本國經濟、最終實現可持續發展。
(二)我國的經濟結構轉型迫在眉睫,需要通過技術創新推動下一輪的經濟增長
從國內來看,改革開放三十年以來,我國成功地實現了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戰略目標,我國的綜合國力、國際地位、人民生活水平都獲得顯著提高。雖然我國經濟總量已排名世界第二,但生產力水平總體上還不高,自主創新能力薄弱,經濟增長內生動力不足,城鄉、區域發展不平衡,長期形成的結構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長方式尚未根本改變,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同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和棘手。
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機爆發,我國東南沿海的出口產業受到很大衝擊。國家發改委中小企業司有關負責人稱, “僅 2008年上半年,中國有約6.7萬家依靠低成本戰略生存的中小企業因原材料價格的上漲等原因倒閉。作為勞動密集型產業代表的紡織行業,超過1 萬家中小企業倒閉,有2/3的紡織企業面臨重整,超過2000萬工人被解聘。 ”沒有自主知識產權、位於國際產業低端鏈的中小企業,其生命力之脆弱可見一斑,這使我們認識到,既有的出口驅動型發展模式已經不可持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已然成為我國決策層和學術界的共識。
我國科技自主創新能力還不夠強,很多關鍵技術和核心技術受制於人,先導性戰略高技術領域科技力量薄弱,重要產業對外技術依賴程度仍然較高。因此,國家在“十二五”規劃中明確指出, “堅持把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作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堅持把科技進步和創新作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重要支橕” 。
目前,我國的宏觀調控陷入兩難境地,也與缺乏新的經濟增長點,經濟內生動力不足有很大的關系。一方面,舊的發展模式必須要改變,房地產價格和物價水平需要調控,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行業必須要抑制;另一方面,因為創新機制不健全,缺乏推動經濟增長的新動力,為了防止經濟增長受到影響,在調控時又不能盡力。因而,大力推動科技進步,發揮國民創新和創業精神,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改變落後的經濟發展模式,成為當務之急。
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和嚴峻的國內市場環境都要求我們加緊創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國家創新體系,充分發揮其提昇國家創新能力的功能。只有提昇國家的核心競爭力和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建設創新型國家,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纔具備堅實的物質基礎。
二、美、日等發達國家的國家創新體系的發展模式
運行優良的國家創新體系是確立創新型國家地位的決定因素,成為一國自主科技創新能力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由於文化背景、經濟發展水平、體制和政府作用的差異,從而造成了國家創新體系的多樣性和體系效率上的差異。發達國家在構建國家創新體系方面已進行了較長時間的探索和實踐,它們牢牢佔領了世界科技和商業發展的制高點。它們在生物技術、信息技術、新材料等對經濟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領域中所擁有的專利數量,大約佔全球同類專利總量的90 %左右。這些國家的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模式和經驗值得參考和借鑒,有助於我國優化自主創新環境,培育自主創新動能,構建高效能、現代化的國家創新體系,早日建成創新型國家。
(一)美國的國家創新體系發展模式:不斷推進制度創新,以立法促進創新能力
美國是國家創新體系發育最為完善且運行順暢的典型國家。 2002年美國“商業科技管理部門的總統預算”指出,政府的作用是創造一個積極的環境,在此環境下,創新和財富創造是由私人或企業(而非政府)繁榮發展的。美國國家創新體系的特點是充分發揮企業作為創新主體的作用,政府僅進行必要的乾預。政府只從供給、需求和環境保障等幾個方面實施一些有利於企業創新的措施,促進美國國內技術創新活動的開展。在美國“新經濟”發展中,政府的直接乾預減少了,但它的作用並沒有減弱,反而更重要了,政府的職能集中於為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為實施持續創新提供政策和制度條件。
1 、為市場主體提供創新的法律、政策環境
美國政府非常重視技術創新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工作,形成了技術創新相對獨立而又比較健全的法律體系。這包括:《史蒂文森-懷特勒創新法》、《貝赫-多爾法》、《小企業創新法》、《國家競爭技術轉移法》、《技術擴散法》和《聯邦技術轉移法》等。美國政府在國家法律的高度上對技術創新中的各種問題進行了明確而具體的條文規定,一旦出現任何分歧或糾紛,都要依照法律規定來判斷和裁決,這為國家的技術創新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與保護,為技術創新政策的制定和政府的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
2 、大力資助基礎科學研究
美國政府長期以來把基礎科學置於重要地位, 2006年美國耶魯大學校長理查德·雷文提出美國科研創新成功的關鍵是政府一直堅持科研經費撥款的三原則,這三個原則分別是: ① 聯邦政府承擔資助基礎研究最重要的責任。 ② 大學而非政府的研究院所或者私人行業的研究院所從事基礎研究。 ③ 對於科研項目的大部分撥款,原則上不看商業成果,而是看其科學價值。這足以看出美國政府對基礎研究的重視程度。
3 、制定有效的激勵機制
美國政府為國家創新體系營造了一個較為完備的、有效的激勵結構和運行機制,這些機制包括: ① 競爭制度。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美國許多公用事業部門放松規制,引入激勵性規制,促使競爭深度和廣度大大拓展,導致各創新主體唯一出路是增強競爭力,不斷推陳出新。 ② 產學研合作體制。 20世紀從80年代開始,政府的作用被賦予了新的意義,即利用“聯盟”來提高各市場主體的所得利益。在美國超過20所大學建立了100多個正式的大學和企業聯合研究中心。 ③ 政府采購支持。美國的《購買美國產品法》( 1933 )規定凡是用納稅人的錢采購的商品,必須優先采購納稅人所辦企業生產的產品。此外,加上稅收優惠制度、政府政策體系以及創業文化因素等就構成了一個有效的國家創新制度結構和制度環境。
(二)日本的國家創新體系發展模式:以市場調節為基礎,實行政府“強乾預”的策略
二戰後,日本通過實施“技術立國”戰略,逐漸成為世界經濟大國。日本國家創新體系的內部運行機制是以市場調節為基礎的,但政府介入的程度比美國要大,因此,人們把它劃為政府直接乾預的發展模式。戰後日本的大部分大型科技項目都是“政府的直接乾預”和 “產、官、學密切聯合”的結果,這是日本國家創新體系的特色。在日本的國家創新體系中,政府居於主導地位,對國內創新活動采取積極引導和重點扶植的強乾預政策。
1 、對關鍵產業重點乾涉
日本政府突出了科技發展的戰略重點。 2003年日本確定生命科學、信息通信、環境、納米技術新材料為科技發展的四大重點,加上能源、制造技術、社會基礎建設以及宇航與海洋開發等前沿科學,形成了日本科技發展中突出瞄准的八大領域。
日本政府還通過各種措施,鼓勵盡可能大地引進世界上最先進的技術並加以改造。與美國等國的創新相比,日本更偏向於過程創新、漸進創新,著眼於降低工業成本。在技術進步的基礎上進行創新可以說是日本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
2 、對創新體系提供正確的戰略導向和法律保障
日本1995年頒布的《科學技術基本法》明確提出將“科學技術創造立國”作為基本國策。《科學技術基本法》為日本科技發展指明了方向,也為日本政府此後制定科技發展計劃提供了法律依據。進入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亞洲新興工業國家和地區依靠低成本優勢,迅速使其產品在國際市場佔據了一席之地。於是日本再次調整了國家發展戰略。 2002年日本頒布的《知識產權基本法》及2003年成立的知識產權戰略總部,為知識產權戰略提供法律保障和行政保障,正式確立了“知識產權立國”的國策。
此後,日本新制定或修改了21項知識產權相關法案,使日本成為全球迄今知識產權戰略最為系統化和制度化的國家。與此同時,日本每年都會公布其知識產權推進計劃,明確政府部門在知識產權中的職責,加強政府部門對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並努力地在全社會普及知識產權知識,促進形成知識產權文化。
3 、對自主創新進行強大的資金投入
日本的國家創新體系有強大的資金支持。第一和第二期科學技術基本計劃實施期間,正是日本經濟停滯、政府財政困難的時期,其他的預算支出要麼縮減要麼持平,而科學技術相關的經費卻穩步增長。據日本文部科學省統計,近幾年日本每年研究經費的總投入超過國民生產總值的3 %,在全球保持著最高水平。
日本政府通過減稅方式,促進高新技術發展。日本企業也視知識產權為一種經營資源,將知識產權戰略置於經營戰略的首位。日本的大企業幾乎都設有自己的研究機構,其人力、物力、財力和科研成果均不亞於國立研究機構。許多大學都設立了知識產權本部、技術轉讓辦公室。 21世紀以來,日本每年新增專利近20萬件,新增專利數連續10多年高居全球三甲。
(三)芬蘭的國家創新體系發展模式:以政府為核心建立覆蓋全局的創新網絡
在芬蘭提及“創新”二字,最具特色的就是其卓越的“國家創新體系” 。 1990年,芬蘭在其政策報告中首次引入國家創新體系概念,開創了創新理論體系與國家決策部門實踐相結合的先例。經過數十年的不斷修正和完善,芬蘭“國家創新體系”在內涵和外延方面都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和深化,不僅是芬蘭制定其國家科技政策與創新計劃的基本框架,更是當今各國在國家層面推進創新體系建設方面學習和借鑒的典型模式。芬蘭國家創新體系的核心是教育與科研,主要由政府機構、高校、科研院所、投資基金、科技產業園區以及企業等一系列機構單位構成。
成立於1987年的國家科學與技術政策理事會是該體系的領導機構,由總理親自任主席,主要負責國家科學技術與創新政策的制定。教育部和貿工部則分別負責上述政策的實施,以保證其落實。作為專設的資助機構,芬蘭研究院主要對基礎研究領域提供資金支持,對象多為高校與科研院所;在應用研究和試驗領域,國家技術與創新資助局則是最重要的資助單位,每年資助費用佔到了芬蘭全國R&D支出的1/3 ,是名副其實的項目“贊助人” 。
(四)愛爾蘭的國家創新體系發展模式:政府主導發展方向,中介機構廣泛參與
愛爾蘭的國家創新體系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由政府機構根據國家發展目標制定的政府政策以及相關資金支持流向;另一部分則是愛爾蘭創新體系中最具特色的中介機構。這些部門在愛爾蘭產業發展准則的指導下互相協作,推動愛爾蘭創新事業的發展。就業部則具體負責創新政策的實施。企業貿易與就業部是愛爾蘭最重要的科技創新部門,下設愛爾蘭工業局、企業發展局、科技基金會等中介機構,並通過企貿科技創新諮詢委員會加以協調。
這一組織結構中有兩點尤其值得關注:第一,組織之間的橫向協調機制。愛爾蘭國家創新體系決策與創新機構包含有諸多的橫向協調機制。除最高協調機構之外,跨部門科技委員會協調部際創新合作,而企貿科技創新諮詢委員會則負責各中介機構之間的協同合作。第二,中介機構的准政府地位。企業貿易和就業部下屬的主要中介機構,如愛爾蘭企業局、愛爾蘭工業發展局以及愛爾蘭科技基金會均為准政府機構,它們可以以適當的方式購買、擁有和出售資產並從投資中獲益。這些中介機構從企業貿易和就業部獲得補助金,企業貿易和就業部則向這些機構派出代表。雖然在所有權上完全歸國家所有,但是它們的內部組織和決策方式都是完全獨立的。這種實體地位賦予了機構很大的靈活性,對促進創新具有積極意義,值得學習。
(五)美國和日本在國家創新發展中相互競爭帶來的啟示
以美國和日本為例,其相互競爭、共同演進的歷史向我們簡單勾勒了發達國家創新機制的運轉模式:政府、大學和企業在創新政策的調整下,形成一套有效運轉的合作機制,最大限度地刺激各創新主體的創新潛能,提高企業的技術實力和國際市場競爭力。企業由此佔據更有利的市場支配地位,產生了通過知識產權將其利益制度化的需求。企業將其技術優勢轉化為受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然後以此作為取得更大利益的競爭手段。當新的技術進步打破了這一平衡,一國將通過調整創新政策,將技術研發瞄向新的創新點,贏取新的優勢,促進新的創新。作為一國創新體系中的主要環節,創新政策和立法不斷刺激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和市場運作在激烈的國際經濟貿易競爭中尋求平衡和突破,推動技術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形成一套良性運作的機制。
我國地域遼闊、人纔資源豐富,完全有條件把上述幾種創新體系模式的做法有選擇地吸納過來的,並輔以配套政策措施,可以在實踐中形成一個既博采眾長又特色鮮明的國家創新體系。
三、我國國家創新體系的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中國等發展中國家是被迫卷入到以美日等國引領的知識經濟的全球化競爭中的,其創新體系的發展呈現出完全不同的路徑。
(一)我國國家創新體系的發展現狀
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和實施是構建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舉措。 2005年,國務院專門成立了領導機構,推進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工作。《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頒布實施以後,國務院又批准建立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統籌推進戰略實施工作。
據不完全統計,截止到2010年底,已有7 個政府部門建立了本領域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領導機構, 16個部門頒布了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配套政策。在國務院領導下,聯席會議統籌協調、各地區各部門分工負責的戰略實施體系基本形成。正是在這一體制推動下,我國各行各業開始部署知識產權戰略工作,全社會知識產權意識和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雖然我國的國家創新體系已具有一定的規模,但還不完整完善,未能形成一個有機的系統,具體表現在:一是創新主體(政府、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相互脫節互動少;知識創新體系中,基礎研究機構和研究實力還比較弱;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地位未確立,技術創新體系不健全。二是政府的主導作用欠缺,沒有提供完善的創新軟件基礎設施(制度、政策、法規)和硬件基礎設施,對科技和教育的投入力度有待加強。三是創新的人纔基礎仍不夠雄厚,雖然教育水平有較大發展,但我國國民總體教育水平並不高,文盲半文盲人數約佔人口的15% ,離教育現代化的起限相差8.5% ;科技人纔總量增長迅速,但與創新型國家相比,每萬名勞動力中研發人員(尤其是科學家和工程師)指標依然較低。四是科技中介服務行業規模小,專業化程度低、功能單一、服務能力薄弱,使得我國很多科技成果束之高閣。五是創新尚未成為全民族的主導文化意識;國際互動機制中,我國的產業技術學習主要是“以市場換技術”戰略,消化吸收和原始創新的投入較少。
由於國家創新體系尚未健全,導致我國的自主創新能力還比較薄弱,離創新型國家的發展目標還有較遠的距離。
(二)我國國家創新體系存在的問題
長期以來,由於受行政體制所限,我國並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創新機制,政府、大學、科研院所和企業在創新上一直各行其是,在各自的領域內獨立運作,演化至今。 [1]具體表現為:
1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執行尚缺乏高規格的領導和協調機制
我國在國務院層面還沒有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只是由28家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來組織協調。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兩年多來,聯席會議在促進各部門統一行動、互通信息上發揮了巨大作用。但由於受協調層級和組織模式等客觀條件所限,聯席會議在協調知識產權工作、推進知識產權戰略時往往要付出巨大的協調成本,在重大問題和關鍵問題統籌解決上難度依然很大,難以取得預期效果。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貫穿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諸多環節,涉及科技、經濟、貿易、文化等各個領域,其貫徹實施需要國家、地方、行業、企業各個層面合力推進。沒有任何一個部門可以獨立完成,只能依靠更高層面的領導機構加以統籌協調。
在美國,聯邦政府在總統辦公室內設立了知識產權執法協調員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8 個聯邦機構制定和執行《聯合執法戰略計劃》,直接向總統和國會報告;日本成立了由首相領銜的日本知識產權戰略本部,由全體內閣成員和10名專家組成,共同推進日本知識產權戰略實施;韓國政府也計劃於今年成立由總統或總理領銜的國家知識產權政策委員會,全面實現韓國知識產權競爭力戰略。
2 、國家創新資源由國家部委和地方政府掌控,現有的激勵機制沒有真正發揮促進企業創新的作用
我國創新政策的落實依靠國家部委和地方政府的執行,大量創新資源集中在各國家部委和地方政府手中,采取何種具體措施來實現創新受制於國家部委和地方政府的眼光和重視程度,並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形成統一有效的激勵機制。企業能否獲得國家的創新資源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與國家部委和政府部門的溝通效果。
在知識產權具體政策層面,政府行政力量在某些領域過度乾預,往往弱化了市場主體的自覺意識,如不少地方政府紛紛出臺各種類型的專利資助優惠政策,對專利申請授權過程中的費用給予不同額度的補貼,有的甚至是超額補貼,造成了市場行為的扭曲。
在政府主導的評價體系中,把專利數量作為個人、單位和地方政績和業績的重要指標加以考核,並直接與職務、職稱、待遇、福利掛鉤,使專利依靠市場運作的投資回報模式又轉變為傳統的科技獎勵模式,使得越來越多市場價值不高的專利出現並乾擾有價值的創新。
有些國家部委和地方政府並未與企業建立平等公開的溝通路徑,導致許多企業無法切實地受益於國家的創新政策,沒有成為我國創新發展的真正主體,而大部分企業事實上也並不依靠技術創新作為市場競爭的主要手段。 [2]長此以往,國家自上而下傳達的創新政策所起到的激勵作用,最終被各地不一的落實手段所削弱,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對於創新的驅動作用微乎其微。
3 、以政府科研部門、科研院所及大學為創新主體,導致技術創新難以轉化為生產力
我國主要的科技力量存在於政府科研部門、科研院所及大學,而不是企業,由於這些單位的科研工作,不參與市場運作,因而片面強調高新技術的突破,忽視市場需要,導致我國雖具有較高的科研能力,但生產技術尤其是批量工藝技術水平非常落後,科研成果不能轉化成生產力,無法對國民經濟產生有力的推動作用[3] 。由此產生了日本學者星野芳郎先生提出的疑問: “能夠發射通信衛星的中國為什麼不能認真地設計和生產電風扇” 。 [4]
4 、保障知識產權順暢流轉的法治環境遠未形成,使得知識產權價值難以體現和運用
知識產權作為創新機制最關鍵的載體,既是創新經濟發展的產物,又是創新發展的保障。但是,我國政府在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環境方面仍不到位。雖然我國已經建立了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但是“有法不依” 、 “執行難”的問題依然普遍存在,由此保障知識產權順暢流轉的法治環境遠未形成,市場機制難以在配置知識資源的過程中充分發揮作用,使得我國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不高,難以用市場機制的方式充分激勵創新,實現知識產權制度的本意。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不僅是基於我國科技和經濟發展的需要,更是進入國際貿易市場的需要。發達國家不斷施壓,要求我國對其知識產權采取高強度保護的情況下,在較短的時間內以“飛躍性、突變和超常規的方式建立的” 。 [5]正是基於這一背景,我國知識產權研究和實務工作長期著力於“保護”這一主題,而鮮少觸及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問題。 [6]知識產權脫離科技研發和市場經濟,被長期作為一個法律命題來對待,知識產權被等同於知識產權法,以至於人們一提及知識產權就會不自覺的聯想到這是法學家的事。 [7]而法律層面的研究往往從權利保護的視角出發,忽視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也並不關注如何激發知識產權對創新的推動作用。 [8]
5 、我國國家創新體系的各要素缺乏系統性,創新總體上處於低效能狀態
與美日等國的創新路徑相比較也可以發現,我國創新發展的主要癥結在於我國未建立起系統的創新體系,所有創新要素未能有效結合起來,形成良性互動:
( 1 )作為市場經濟的主要參與者,企業應當是最重要的創新主體,然而由於獲取創新資源成本過高,企業創新動力不足,導致我國企業生產技術水平落後,在國際市場中缺乏競爭力,大部分企業不以創新作為競爭手段,反而依靠市場投機謀取短期利益,缺乏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 2 )作為我國創新工作事實上的主力軍,政府研發部門、科研院所及大學的技術研發不以滿足市場需求為目的,其創新成果面臨產權化和產業化困境,無法轉化為現實的經濟效益,其創新活動缺乏後續推動力。
( 3 )作為創新體制的關鍵載體和制度保障,我國知識產權制度高於本土的技術能力和經濟能力,又缺乏相關公正政策體系的支持,既不能刺激發明創造,激勵科技投資和吸引外來技術,在一定程度上還阻礙了新技術和新知識的傳播和模仿。
綜上所述,在我國,市場主體、創新主體和知識產權這三大創新要素之間未能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合作互動機制,未能共享資源和信息,積累經驗和教訓,實現互助和促進,而長期在各自的體系內運作,作為三個獨立的命題存在,這是我國創新體制中最大的問題。
四、我國亟待樹立系統化的國家創新理念
創新體系的運行創新系統能否高效運行,不僅僅取決於各行為主體自身,還受制於各行為主體之間的關系及其創新主體所處的環境。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在1997年的《國家創新體系》指出: “創新是不同主體和機構間復雜的相互作用的結果。技術變革並不以一個完美的線性方式出現,而是系統內部各要素之間的反饋、互相作用的結果。這一系統的核心是企業,是企業組織生產和創新、獲取外部知識的方式。外部知識的來源則是別的企業、公共或私有的研究機構、大學和中介部門” 。
我國當前經濟體制改革最為緊要的任務,就是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創新體制,尤其是有效運作知識產權的制度體系,將技術創新、市場運作和知識產權三者有機結合並高效運轉,以推動經濟的發展。而要完成這項任務,首要的是要樹立更科學、更系統的創新理念,特別是知識產權在這一體系中的地位和意義應得到全新的解釋。如下圖所示,現代創新體系應涵蓋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和市場運作三大環節,技術創新是基礎,市場運作是目的,而知識產權是將技術與市場勾連起來的重要手段,三者相互融通,互相促進。而創新政策和創新立法則覆蓋到所有創新環節,預測和評估創新體系的運行效果,調節和刺激整個體系發揮出最大的作用。
圖1 現代創新體系示意圖
(一)技術創新為先導
弗裡德裡希·李斯特(1841)首次提出了“國家體系”的概念,強調了國家專有因素對國家經濟發展和政策選擇的決定性影響。他從國家的角度而不是從個體的角度來研究後進國家的政治經濟發展問題以及後進國家在激烈的國際經濟競爭中所應該采取的政治經濟對策,明確提出了後進國家在面對先進國家的技術限制和技術限制和技術封鎖的情況下所應該采取的國家技術戰略,強調了一國內生性科學技術能力具有異常的重要性。
技術創新是指將一種從來沒有過的關於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新組合”引入生產體系,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原料、新市場或者新的工業組織形式等。 [9]進入21世紀後,在信息技術推動下形成的知識經濟使技術創新呈現出技術進步與應用創新的“雙螺旋結構”共同演進的特征,這種創新模式更加強調以用戶為中心,以需求為驅動,以市場為導向[10] 。現代創新理念應及時體現這種變化,對其中技術創新環節的闡釋不僅應包含對於技術研發的進步性要求,還應包含技術研發與實際應用的貼合性要求。
技術創新不是單純的科技研發活動,而應與市場和用戶緊密結合,研發立項時就充分考察擬開發技術的可形成專利性、轉化率、實用性和推廣性。因而在整個體系中,技術創新離不開知識產權和市場。市場效應是判斷技術創新是否具有價值的最終標准,而現有技術的知識產權分布狀況,則是分析市場環境、規避市場風險和預測市場效應的最直接依據。技術研發只有事先經過嚴謹的市場分析和知識產權調研纔能實現有效創新。
(二)知識產權是關鍵
在以經濟全球化的時代背景下,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以自主知識產權提昇國家的核心競爭力,是國家謀求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是國家自立於世界民族之林的正確道路。
技術創新只有與知識產權緊密結合,纔能發揮其在推動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纔能形成樂於創新的社會環境。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是創新體系建設的關鍵環節,知識產權制度是則為創新體系運轉提供制度支橕,是國家創新體系的組成部分。
知識產權與自主創新密不可分,自主創新是知識產權的基礎和源泉,知識產權是自主創新的動力和保障。在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加快實施國家科技中長期規劃的進程中,要重視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運用和保護,發揮知識產權對自主創新的激勵和保障作用。
知識產權是創新成果和工商業標記的法律權利化,其目的是通過明確創新成果和工商業標記的法律地位和權利歸屬來激勵創新。因此,知識產權的實質是一種創新的激勵手段,優秀的創新成果只有轉化為具有市場前景的知識產權,纔能最大限度的產生經濟效益,從而激勵更多的創新。鑒於我國知識產權發展存在的弊端,對現代創新理念中知識產權環節的認識應跳出知識產權保護的范疇,著力於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管理等環節。
需要從整個創新體系的宏觀視角,認識到知識產權作為全球經濟增長的重要源泉所具有的戰略意義。倡導企業通過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對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等環節進行統籌規劃,以市場為機制、以商業價值為核心,將知識產權與企業核心競爭力緊密結合,將知識產權戰略落實到每個創新環節中,加快創新成果產權化和產業化,提高產品和服務的附加值,幫助企業獲得持久性的競爭優勢。
(三)市場運作顯效益
市場運作是以企業為主體的市場經營階段。傳統的市場運作模式是生產商品和營銷商品的結合。知識經濟時代,市場運作越來越強調知識產權的作用,不僅要求商品更具有技術含量和品牌價值,還要企業握有足夠優質的知識產權以形成強大的權利網絡,在商品的生產和營銷外構建市場進攻和防御體系。更有甚者,知識產權本身也日漸成為企業的主要商品,買賣知識產權成為某些企業的主要盈利模式,如美國高通公司。
在當前國際貿易競爭中,知識產權的布局、管理和保護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高新技術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因此,現代創新體系中的市場運作環節,不僅意味著商品的簡單生產和營銷,還意味著充分利用技術和品牌的力量,增加產品附著的知識產權,提高產品的附加值,同時以知識產權為戰略武器,營造有利的市場競爭環境。
(四)政策立法須保障
戰略分析大師邁克爾·波特在《國家競爭優勢》一書中提出了著名的國家競爭優勢的“鑽石模型” 。波特運用“鑽石模型”對國家競爭優勢進行了比較研究,認為國家只是企業的外部環境,政府的目標應當是為國內企業創造一個適宜的環境,一國國家競爭優勢的獲得,關鍵在於能否形成有競爭力的產業集群,而一個國家或地區能否形成有效的競爭環境和創新能力對國家產業集群的形成有著重大影響。
除了市場環境對創新體系的建立具有引導作用外,政府的創新政策無疑對創新體制具有極大的影響力。政府的職能主要在於消除影響創新的各類障礙,通過加強對創新活動產生影響的人力資本投資、對科技的投資,構建對企業創新有利的商業環境。
創新政策是政府利用創新資源的有效配置,對創新體系中的某些環節進行調節,激發創新主體的活力。美、日等國就是通過不斷變革創新政策來推動一國創新體系的完善。但與我國不同,美、日等國創新政策的目標在於營造一個更具競爭性的研究環境和競爭性研究資助,而並不直接致力於激勵創新成果的產出:他們會根據當下的經濟和科技形勢,制定具有一定方向性的創新計劃,每個創新計劃在選擇資助項目時,會向全社會公開其競爭條件,在篩選時全方位的考察該項目的技術價值和商業價值,激勵企業為獲取政府資源而自發增強自身技術研發實力和市場運作的把控力。 [11]
創新政策的實施效果,取決於政府對於創新需求的敏感度和對創新體系的控制力。在我國背景下,尤其需要從整個創新體系的全局出發,深入研究創新體系各環節之間的聯動關系,准確把握創新需求和創新動力所在,明確創新政策的目的是營造具有創新性的競爭環境,通過完善創新資源的分配、創新資源的管理和創新成果的評價等諸多環節,構建公平、有效、暢通和循環運作的創新體制。創新政策經反復實踐和修正,最終通過立法以制度的形式確立,為更廣的領域適用,從而完成創新體系的循環。
(五)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和市場運作需緊密相扣,互為一體
現代創新理念應樹立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和市場運作三大環節互為一體的觀念,其中技術創新是整個創新體制的基礎,市場運作是創新的目標,知識產權則貫穿整個體系:創新政策以現有的知識產權狀況為基礎,對未來的技術創新進行引導和激勵;所有創新主體則遵循市場需求和政策引導,開發出具有市場價值的創新成果,並通過專業和便捷的支橕服務體系迅速轉化為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知識產權;然後企業通過科學的戰略布局將知識產權產業化,形成有利的市場競爭形勢,最終取得經濟效益;最後政府通過對市場的反饋信息進行搜集和研究,通過知識產權立法對先前的創新政策進行評價和修正,為制定新的創新政策提供制度框架。由此,整個創新體系能夠有效運轉,促進經濟發展。
五、樹立系統化創新理念,構建高效能、現代化的國家創新體系
今後十年,國際格局仍處於深刻變動之中,我國發展的外部環境更趨復雜。世界主要力量的此消彼長的態勢依然顯著,我國發展仍處於可以大有作為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既面臨難得的歷史機遇,也面對諸多可以預見和難以預見的風險挑戰。我國必須把握好在全球經濟分工中的新定位,積極創造參與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新優勢。充分利用各種有利條件,加快解決突出矛盾和問題,爭取全面建成社會主義小康社會,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奠定堅實基礎。
後十年,也是我國推進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關鍵時期。我們要從國情和經濟社會發展對創新的需求出發,樹立“技術創新、市場運作和知識產權三者有機結合並高效運轉”的系統化創新理念,致力於把握科技發展的新趨勢,致力於引導體制創新的新方向,致力於提昇國家和企業的創新能力,致力於營造和優化自主創新環境,構建高效能、現代化的國家創新體系。
(一)國家創新理念需要進一步除舊立新
理念的落後往往比技術的落後更可怕。技術的落後可以通過科研機制的調整、高額研發費用的投入來改善,但理念的落後則可能造成全方位的落後。因此,構建一個科學系統的國家創新體制,首先要進行創新理念上的革新。只有充分了解國內外經濟形勢的新變化,以更開闊的視野,從更宏觀的視角把握現代創新體系的內在邏輯關系,纔能更徹底更深入的探討和解決我國創新體制中存在的問題,真正促進創新。尤其是對知識產權的認識要摒棄傳統的觀念,將其放在國家創新體系中,對其作用和意義予以全新的闡釋。世界經濟形勢已經不容許我國企業通過自身實踐慢慢體悟知識產權帶來的國際競爭的根本變化,很多中國企業在尚未完全明了知識產權是怎麼一回事的情況下,就被發達國家跨國企業裹挾著加入到激烈的國際知識產權競爭中。對知識產權的領悟是否迅疾將決定這些企業的生死。因此,在全社會重塑以技術創新為基礎,市場運作為目標,知識產權貫穿其中的現代創新理念刻不容緩。
新理念的產生來源於對現實的把握和對經驗的總結,新理念的推廣也要依托於經驗的傳播。而對經驗最有借鑒需求和吸收能力的又是政府的領導者和企業的管理者,因此,如何實現創新理念的變革,關鍵在於政府的領導者和企業的管理者。尤其是在我國政府行政權力配置和政府政策導向對於企業行為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力的環境下,政府對於新理念的認同和推廣意義重大。所以說,創新理念的革新實際上是一項政府和企業的世紀工程。
(二)建立統一、有力、高效的國家創新體系組織架構
由於國家創新體系涵蓋一國經濟發展的多個環節,每個環節往往分屬於不同政府部門管轄,因此要協調好創新體系各環節之間的關系,需要首先在相關政府部門間建立起良好的協作機制。尤其是現代創新體系更強調各環節間的融通互動,也更考驗一國行政體制的靈活性和配合度。在我國,要建立現代的創新體系可能涉及到的政府部門更多,僅從中央部委來看,就會涉及到科技部、發改委、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等等,每個部門只分管創新體系不同環節的部分工作。因此,要將這些部門全部調動起來,以構建全國創新體系為目標,在部門間形成一套運行流暢、配合密切的聯合工作機制,是我國創新體制改革需重點解決的問題,也是現代創新理念能夠得到有效貫徹的關鍵。
許多國家為此專門成立了由各政府部門領導人一起組成的聯合辦公組織,以促進政府部門間的協作。以日本為例,一是政策決策機構合署辦公。日本在頒布《科學技術基本計劃》以後,成立了由首相任主席,與科學技術政策有關的內閣大臣及科學技術領域的知名人士共同組成的內閣府綜合科學技術會議( CSTP )。該會議每月都要召開有首相參加的全體會議,專門負責制定基本和全面的科學技術、資源分配政策,以及評價國家重大研究項目。為解決由於大學歸文部省管轄,科技廳負責其他組織的科技工作,而導致的大學與其他研究機構和組織之間難以互助支持的問題,日本於2001年將首相府科技廳和文部省合並,成立了新的文部科學省( MEXT ),以系統地、制度化地解決所有創新主體的資源分配問題。 [12]二是設立高級別的政府機構負責知識產權戰略。日本於2002年頒布《知識產權基本法》,成立了由首相直接擔任本部長,官房長官以及科學技術、文化科學和經濟產業部門的大臣擔任副部長,其他部門的大臣以及有見地的知名人士擔任成員的知識產權戰略本部,專門負責構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體系。 [13]
根據我國的情況,建議由國務院統籌領導國家創新體系發展,在國務院下設立“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委員會” ,由國務院總理任主任,由科技部牽頭,發改委、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領導人組成,並邀請各創新主體的代表及相關領域的專家加入,專門負責我國創新體系建設工作。由總理任主任,意在使國家創新體系的建設工作能夠跳出單個政府部門的局限,使“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委員會”擁有更高的政治權力和行政地位,能夠從整個國家體系的視角,更有效率的開展工作。該委員會的核心任務是負責我國創新體制的研究、設計、構建和完善,具體職責為:( 1 )國家創新政策的制定、修正與監督執行;( 2 )與國家創新相關的行政權力和政府資源的統一配置、整合和調整;( 3 )各創新主管部門之間的統一和協調,建立溝通協作機制;( 4 )構建政府部門與各市場創新主體之間的溝通機制。由於現代創新體系是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和市場運作三個環節之間的協同運作,因此“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委員會”的工作內容應覆蓋這三個環節,將我國技術創新戰略、知識產權戰略和國際競爭力提昇統一起來,形成系統創新的新內容,一並由該委員會負責。
(三)調整創新政策制定的方向,對省部級以上政府部門創新政策進行梳理整合,查缺補漏
我國創新工作涉及到多個政府部門,每個政府部門都各自出臺有自己行政領域內的創新政策。但從整個宏觀創新體系來看,這些政策缺乏系統性和融通性,存在重復和空白的地方,尤其是各部門業務銜接的地方政策規定往往比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而許多需要政府資源支持的新興業務又沒有相應的部門負責對接,在政策上存在激勵匱乏的情況。因此,要建立全新的、系統的創新體系,有必要對我國的創新政策進行全面的梳理和整合。
首先,需要重新確立創新政策的目標,調整創新政策制定的方向。我國自2002年提出建設創新型國家至今也近十年,原有的創新政策經過這麼多年的實踐,也顯現出了它的弊端。隨著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化,我國創新政策需要進一步提煉和修正,以適應新的經濟發展。我國應該積極調整創新政策的激勵方向,從原來單純注重創新成果、創新形式、創新數量、幾個重點創新型企業、具體創新型行業等具體目標,轉移到宏觀創新體系的建設、創新主體之間的互助協作、創新主體與政府機構的溝通、創新性的市場競爭環境的營造等更為系統化的目標上,同時綜合考慮實現創新的速度、創新的社會管理、國家資本的活躍程度、外來投資的規模等因素,將創新政策與財政、稅收、貿易等其他宏觀調控手段結合起來總體設計。
其次,在上述方向的指引下,由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委員會主持,對我國省部級以上政府部門創新政策進行梳理整合,查缺補漏,尤其是要注重打破創新體系各環節間的隔閡,在相關行政部門和創新主體之間建立溝通協作機制,使所有政策都統一到創新體制的建立與完善這一最終目標上,發揮其最大的激勵作用。
(四)注重國內外創新經驗的總結和提煉,加強對我國政府領導人和企業管理者的經驗傳播和理念培訓
技術可以引進,但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只能內生。在企業內部,技術創新的主體是企業家和科技人員。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增強,歸根結底,是要通過制度創新,調動企業家和科技人員的積極性,掌握自主創新所需的知識和管理經驗,激活企業自主創新的內在動力。使企業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技術創新的主體。
我國企業在激烈的國際知識產權貿易競爭中屢屢受挫,學者們常將其原因歸結為從政府到企業缺乏實施和運用知識產權制度的經驗。 [14]然而,仔細回顧我國知識產權的訴訟史可以發現,自1993年我國第一起知識產權訴訟“王碼五筆字型專利糾紛”至今,已有近20年,這些年間我國知識產權糾紛多得數不勝數,因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和市場運作的成功和失敗而浮沈的企業也不勝枚舉。 [15]因此,事實上我們並不缺乏運用知識產權的經驗和教訓,卻由於創新體制的局限,這些經驗被局限於企業個體層面,隨著企業的死亡而消失,未能及時得到總結和吸收,並提昇到體制層面,為所有企業及政府管理部門所用。
知識經濟和全球化已經讓國際市場競爭的形式發生了根本的改變,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主動或被動卷入國際產業鏈中。那些對世界經濟形勢變化有敏銳把握的企業,由於較早嘗到了知識產權帶來的痛苦和快樂,因而能夠主動積極的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不斷增強抵抗市場風險的能力。如果說歷史的經驗具有厚重感,那他們的經驗具有鮮活性。一方面要吸取歷史的教訓,及時將這些經驗收集、總結並傳播,尤其是向政府管理部門的領導和企業的管理者傳播,讓他們有感同身受的體會,促使他們切實認清自己企業和行業所面臨的形勢,從而做出更長遠有利的抉擇。另一方面,還要對政府管理部門領導和企業管理者進行創新理念的系統培訓,從理論上提昇他們對於創新的認識水平,培養全局觀念和長遠眼光,增強其對創新機遇的把握能力,促進經濟的創新發展。
(五)以公共財政為杠杆,大力發展相關中介機構,加快培育知識產權金融市場
從世界各國發展的經驗來看,政府在產業化初期的財政投入能發揮出至關重要的作用。福爾曼、波特和斯特恩( Furman , Porter和 Stern ,簡稱FP & S )認為,公共創新基礎設施、集群特有的創新環境、基礎設施與集群之間的聯系質量三個因素決定了一個國家的創新效率。其中,公共創新基礎設施包括原有的技術經驗積累,投放於科技的人力、資金和各項公共政策等;集群特有的創新治理環境包括高質量和專業化的要素投入、企業戰略與競爭環境、相關支橕產業的存在等;基礎設施與集群之間的聯系質量包括大學體系大量正式和非正式的組織與網絡等。而我國目前的R&D經費尚不及美國的1/30 ,約是日本的1/18 、韓國的1/2 。
這些數據說明,我國要支持知識產權產業化還需要繼續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一是要實行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的政府采購政策。利用政府采購政策推進企業技術創新,是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在歐美發達國家,政府采購的支出一般佔財政總支出的30%以上,佔GDP的 10%以上。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時,在滿足需要的條件下,必須優先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對國內企業研制並首次投入市場的國家有重大需求的自主創新產品,由政府出資進行首購。發揮國防采購扶持自主創新的作用,對於能夠滿足國防或國家安全的自主創新產品,軍方應當優先予以采購。
二是以政策性融資和擔保為導向拓寬資金供給渠道,通過財務政策和公共支出政策從制度層面給予激勵,為自主知識產權成果產業化營造良好的融資環境。要在財稅政策上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投入。如對企業稅後利潤用於研究開發的,返還相應所得稅;對符合政府導向的企業自主研究開發項目實施獎勵,給予獎勵或貸款貼息等。三是要大力發展科技服務中介機構,如知識產權評估、鑒證、拍賣等機構,還包括為中小企業研發提供融資服務的風險投資機構和地區性創新服務中介,規范知識產權要素交易市場,降低知識產權的交易流轉的費用,促進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
四是要出臺相關政策積極鼓勵和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創新科技金融產品與服務,大力發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引導信貸資金支持科技型企業發展,培育良好的知識產權金融市場,實現知識產權與金融資本的高效對接。
(六)以企、事業單位為主體,加快技術創新成果的產業化
企業自主創新能力關乎一個國家的整體創新能力。美國80%的科技力量在企業。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不強,是目前我國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薄弱環節。一是企業對科研不重視,相當一部分大中型企業甚至於至今還沒有專門的研發機構。二是企業高層次人纔補充困難,即使是作為國有企業主力軍的154家國資委直管的大企業,碩士學歷以上者也只佔職工總數的2.1% 。三是企業研發經費投入不足,全國企業研發投入佔銷售收入的比重纔大約0.4% ,遠遠低於發達國家的水平。目前發達國家企業研發投入佔銷售收入的比重一般都在3%以上, 1%被稱為企業的“死亡臨界線” 。
胡錦濤總書記曾明確指出,要建設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使企業真正成為研究開發投入的主體、技術創新活動的主體和創新成果應用的主體,全面提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溫家寶總理也指出, “只有以企業為主體,纔能堅持技術創新的市場導向,有效整合產學研的力量,加快技術創新成果的產業化” 。
政府應采取必要措施,支持中小企業和風險投資企業在支持產業基礎和發展地方經濟中發揮作用,支持中小企業和風險投資企業在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利用以及人纔培養等各方面的活動。
企業也要采取必要措施,實施以市場為導向,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包括企業自有資金、外部融資、產學研合作投入的多渠道科技投入體系;建設創新人纔隊伍,實施“人纔強企”戰略,開闢技術管理人纔與專業科技人纔“雙通道”的人纔開發機制,廣泛吸引國內外科技人纔,完善對企業創新人纔的長效激勵機制;企業要建立技術創新文化,營造既勇於探索又寬容失敗的氛圍。
(七)鼓勵知識產權貿易與國際合作
需要大力鼓勵知識產權貿易,作為對我國自主創新戰略的支持。
第一,通過知識產權貿易將國外的先進科技和品牌管理理念等引入國內,縮小與知識產權強國的差距,為我國科技的自主創新和建設創新型國家服務。
第二,要鼓勵中國企業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對外出口,打造我國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利用國內的優勢知識產權領域進行知識產權的貿易輸出,將我國的航空航天產品、生物醫藥制品、中醫中藥、中國傳統文化產品等推廣到世界范圍,並結合與這些國家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合作,取得在這些新興市場上的先佔優勢。
第三,要通過與其他國家進行聯合研發、業務外包和知識產權貿易等途徑,提高我國技術水平。積極探索提昇技術創新水平的途徑,引導企業和科研機構參與國際研究與合作,通過在合作交流中提昇我國的科技競爭力。
第四,利用業務外包,以最小的成本彌補我國知識產權水平上的不足,使我國企業能有效地利用國外的科技資源,使企業的知識產權水平得到飛躍式的提昇。奇瑞汽車公司將車型的設計業務外包給意大利的設計公司,並獲得成功,是知識產權業務外包的著名案例。
最後,在知識產權貿易領域中的國際合作,我國的知識產權戰略應當有更為廣闊的視野,不應當只是緊盯著競爭已經白熱化的歐洲和美國的市場,還要采用“藍海戰略” ,將目光放在更為廣闊、潛力巨大的非洲、東北亞和阿拉伯地區的市場上。在這些國家和地區,我國的企業能夠和日本、韓國以及美國等的競爭對手站在同一條起跑線上,甚至我們還具有文化認同度等方面的優勢。
(八)鼓勵知識產權民間組織的發展,為國家創新體系的實施建立廣泛的社會基礎
近20年來,美國知識產權戰略取得巨大成功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政府與民間知識產權組織的密切合作。由於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直接涉及企業利益,美國企業組成各種行業和地區性知識產權聯盟,積極參與知識產權立法和執法活動,並與國會及行政機關建立了相當密切的關系。例如國際知識產權聯盟代表1350家版權企業( 產值佔美國GDP的 5%以上) ,每年向美國貿易代表提出書面報告和建議“特別301條款”名單。
日本知識產權協會的會員都是日本各產業的重要公司,該協會會員企業申請的專利數量佔全日本總申請數量的71% 。知識產權協會是日本特許廳和企業間的聯絡紐帶,有效地促進了日本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對日本企業知識產權文化的形成產生了重大影響。
提供創新服務的民間組織是我國國家創新體系的組成部分,推動企業、大學和其他知識創造者進行創新而提供包括專家諮詢、項目評估、財政支持、政策支持、創新成果的商業化和市場營銷、為企業管理層提供培訓等一站式服務。
(九)建立國家創新體系執行情況的評審和督察制度,開展行政指導,改進行政和司法服務
一是要建立完善的國家創新體系實施狀況的雙向反饋機制。通過設立“國家創新體系專家委員會”等形式的非政府機構,廣泛吸收來自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等部門對國家創新體系的反饋意見,不斷對國家創新戰略實施過程中的行動進行評價和調節,通過對國家創新戰略實施過程進行控制,使我國的國家創新戰略有更大的彈性,靈活應對復雜多變的國際經濟和科技環境。
二是要建立國家創新體系執行情況的評審和督察制度。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狀況評審制度、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督導檢查和重大案件的督辦制度;對科技創新項目可行性和創新成果的質量鑒定,主要包括重大科技計劃、知識創新工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以及科技成果的評價和獎勵等。向公眾提供更多實用信息,簡化申請程序,促進知識產權創造的迅速有效運行。
三是要不斷完善行政和司法服務,通過開展行政指導等形式,協助企業進行戰略性知識產權管理,在企業建立知識產權戰略委員會,改變以往被動的做法,更好地利用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創造、擴大和使用知識產權資產,使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從“被動”走向“主動” 。
四是要繼續推進創新文化建設,在全社會營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社會氛圍。
注:
*作者簡介:馬一德( 1967- ),男,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戰略管理系博士後,中關村知識產權戰略研究院院長,研究方向:知識產權戰略、企業管理。
[1]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信息網宏觀經濟研究部的專稿《我國國家自主創新體系問題探討》就指出:我國“國家層次上的自主創新體系並沒有真正樹立起來,一個真正解決技術經濟相結合的好機制還沒有建立起來。目前我國在創新活動組織、創新資源配置和創新制度供給方面缺乏有效的宏觀調控及戰略協同機制。 ”來源: http://www.drcnet.com.cn/DRCNet.Channel.Web/ ,專稿發布時間: 2006年 9月 29日。
[2]尤其是最具有創新需求和活力的民營企業,在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於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夾縫中謀生,長期被排擠在國家創新體系之外。相關研究可參見:吳曉波,《激蕩三十年——中國企業1978-2008 》,中信出版社, 2007年版。
[3]有學者將此總結為: “科技在“先進性”的旗幟下勇往直前,而經濟領域所需要的科技卻存在“短缺”現象,生產技術尤為落後。 ”見王大洲、關士續:《制度、技術和創新——技術創新研究迫切需要開拓的一個新視野》,載《自然辯證法通訊》, 1996年第6 期。
[4]見遠德玉、陳昌曙:《中日企業技術創新比較》,東北大學出版社, 1994年版。該書指出:中國在技術開發能力和水平,即在發明成果商品化方面,要低於日本一個數量級;在生產技術水平方面則要相差兩個數量級。而企業的生產技術水平最終決定一個國家的技術實力,影響著科技成果向生產力的轉化。
[5]見謝曉堯、陳賢凱:《知識的產權革命——知識產權立法的“中國奇跡” 》,載《法學評論》, 2010年 03期。
[6]這一點可以從我國改革開放以後的政府舉措中看出,如: 20世紀80年代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一開始就注重構建知識產權的行政管理和執法體系, 90年代又迫於美國的壓力多次修法和制定新法,擴大了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 1994年 6月 16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首次發表《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狀況》白皮書,詳細闡述了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立場和態度。 2001年 12月 11日,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2002年,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 2004年 8月,由吳儀副總理任組長的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成立,大力加強保護知識產權的統籌協調。至此,知識產權作為法律保護問題存在的時間長達20年。也就是到了200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向國務院提出制定和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建議,知識產權作為一項國家戰略被系統的提了出來。到了2008年,隨著《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綱要》出臺, “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知識產權宏觀管理工作方針纔被明確下來,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和管理問題纔被予以重視。
[7]我國權威的知識產權專家鄭成思、劉春田、吳漢東、蔣志培等,都是法學背景出身,他們的研究方向都偏向於較為理論化的著作權、商標等領域,而對技術背景有較高要求的專利領域卻較少涉及。
[8]參見袁真富:《企業知識產權的發展模式——從保護到經營之知識產權觀念的改造》,載《知識產權》, 2006年 04期。
[9]此處引用熊彼特( J·A·Schumpeter )的著作《經濟發展理論》中對於“創新”的解釋。
[10]見宋剛、唐薔、陳銳、紀陽:《復雜性科學視野下的科技創新》,載《科學對社會的影響》, 2008年 02期。
[11]比如美國的先進技術計劃就是通過《聯邦公報》來公布資助獲取的競爭條件,然後通過一個競爭性的同行評議過程來篩選項目。同行評議分為技術評議和商業評議,前者考察技術的重大創新和高技術風險以及該研發計劃的可行性和質量,以及項目參與人的經驗和資質;後者考察擬開發的技術能帶來的經濟效益的潛力,給與資助的必要性,以及申請中提出的使該技術商業化和實現經濟效益的路徑,以及該項目的商業工作人員的經驗和資質。同時,該技術還設有經濟評估辦公室,對受資助的項目在整個存續期進行監督和評估工作,並在結束後若乾年內跟蹤項目的進展情況。見注1 ,第49頁。
[12]見注1 ,第38頁 -39頁。
[13]見新華網:《日本成立高規格知識產權戰略總部小泉擔任部長》, 2003年 02月 27日, http://news.sina.com.cn/w/2003-02-27/140260660s.shtml ,最後瀏覽時間: 2011-8-7 。
[14]參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中國知識產權發展進入戰略轉型期》,載中國經濟時報, 2007年 11月 01日;另見吳漢東:《知識產權制度運作:他國經驗分析與中國路徑探索》,載《中國版權》, 2007年第2 期,該文認為,中國正是由於僅用了10多年時間,知識產權制度就實現從低水平向高水平的轉變,完成了從本土化到國際化的過渡,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環境發生巨大變化的背景下,中國沒有發達國家所經歷的過渡期,因此,從政府到企業對制度建設准備不及,制度運用經驗不足。
[15]17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我國企業“走出去”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80年代至1992年鄧小平南巡,這段時期是我國剛開始改革開放,大量跨國企業湧入我國,通過並購等方式消滅了我國大量本土品牌,開始在我國進行知識產權戰略布局。第二個階段是1992年到2002年中國入世,正是在這段時間內,中國以廉價勞動力和環境破壞為代價日益發展成為“世界加工廠” ,由此融入到國際產業鏈中,卻一直無法擺脫處於產業鏈低端的命運。第三個階段是2002年至今,中國企業開始真正跨出國門,意圖在國際市場中謀求一席之地,但大部分企業因為技術實力和知識產權等問題折戟沈沙。可以看出,在這三個階段中,知識產權一直以來都是我國企業面臨的重大問題之一。參見吳曉波:《激蕩三十年——中國企業1978-2008 》,中信出版社, 2007年版。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調研室,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 日本和美國21世紀的創新體系——十年變革之得失[R] , 2010.3—15. [2]吳曉波. 激蕩三十年——中國企業1978-2008[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7. [3]遠德玉,陳昌曙. 中日企業技術創新比較[M].沈陽:東北大學出版社.1994. [4]王大洲,關士續. 制度、技術和創新——技術創新研究迫切需要開拓的一個新視野[J].自然辯證法通訊.1996 ,( 6 ) . [5]謝曉堯,陳賢凱. 知識的產權革命——知識產權立法的“中國奇跡”[J].法學評論.2010 ,( 03 ) . [6]袁真富. 企業知識產權的發展模式——從保護到經營之知識產權觀念的改造[J].知識產權.2006 ,( 04 ) . [7]宋剛,唐薔,陳銳,紀陽. 復雜性科學視野下的科技創新[J].科學對社會的影響.2008 ,( 02 ) . [8]吳漢東. 知識產權制度運作:他國經驗分析與中國路徑探索[J].中國版權.2007, ( 2 ) . [9]趙志耘,鄭佳. 從專利分析走向看技術創新與經濟周期的關系[J].中國軟科學.2010 ,( 9 ) . [10]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 中國知識產權發展進入戰略轉型期[N].中國經濟時報.2007-11-01. [11]溫芽清. 新中國知識產權制度變遷的經濟學分析[J].廣東商學院學報.2009 ,( 03 ) . [12]吳漢東. 中國知識產權法制建設的評價與反思[J].中國法.2009 ,( 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