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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已成爲當前經濟社會建設中的一個重大問題。《湖北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條例(草案)》近日提請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規定,建立省、市、縣、鄉、村五級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網絡,實施以居住證爲核心的居住服務和管理,並逐步推進實現流動人口與市民均等化享有公共服務與權益保障。
草案明確,湖北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居住證、出租房屋登記備案等制度。其中,居住證是流動人口享受有關權利的基礎。
據統計顯示,2011年,湖北省流動人口接近1200萬人,其中流入人口首次突破400萬人。爲保證居住證制度的落實,湖北省將建立各部門齊抓共管的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體制,健全省、市、縣、鄉、村民委員會五級流動人口管理網絡;縣級以上政府還將完善流動人口綜合信息服務和管理平臺,建立信息適時採集錄入機制,整合信息系統和數據資源,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草案明確,湖北省流動人口居住證是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和享有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務的證明。居住證爲一人一證,最長有效期爲5年,首次辦理不收費;年滿16週歲的流動人口,擬在流入地居住30天以上的,應當持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機關或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站申領居住證;其他情況的流動人口,可根據需要申領。
爲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草案設專章就獲得居住證的流動人口享受的服務與保障作出詳細規定,包括住房、子女教育、落戶等方面。
持有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可以申領保障房。草案規定,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將流動人口基本住房保障納入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完善流動人口保障性住房供給體系,爲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提供公共租賃住房。
達到一定條件的流動人口隨遷子女,還有望實現就地參加中考或高考,不用回到戶籍地。草案明確,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流動人口基礎教育納入當地教育事業總體規劃,保障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隨遷子女享有與常住戶口學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隨居住證持有人共同居住且已在居住地接受完整的初中階段教育或者高中階段教育的子女,可以在當地參加中考或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符合條件的持有居住證流動人口,還可落戶居住地。草案規定,流動人口申請常住人口,實行年度總量控制、按照條件受理、人才優先、依次輪候辦理,對流動人口中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以及有其他突出貢獻者,應當優先落戶。
此外,草案還就就業服務、社會保險保障、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保障、計劃生育服務、衛生、文化權益以及救助保障等作出規定。(記者胡新橋見習記者劉志月實習生唐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