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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劉升的兒子劉小文結婚,劉升將一套瓦房贈送給兒子作爲婚房。婚後,劉小文在取得村民建房規劃用地審批和個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將瓦房拆除,在原地基上翻建新房。
2011年12月20日,劉升與劉小文因家庭瑣事出現矛盾,一語不合的雙方,幾乎大打出手。事後,劉升越想越覺得兒子“靠不住”。2012年4月13日,劉升將兒子告上了法院,要求兒子返還當初所贈房屋。而劉小文對此不能接受,稱他在合法情況下,已經將房屋完全翻新改建,不可能再歸還給父親。(文中人物均爲化名)(記者劉帥整理)
斷案
法院審理認爲,劉升與劉小文的房屋贈與協議合法有效。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86條第一款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在贈與發生前應明確:第一,一般情形下,贈與合同是可以任意撤銷的,但如果贈與的標的物已經交付或者已經辦理登記等有關手續的,或者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得任意撤銷的。
第二,在具備法定撤銷的情形下,贈與人或者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如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但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劉升將自己的房屋贈與兒子劉小文,且劉小文在獲得了村民建房規劃用地審批和個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將該瓦房拆除並在原地基上翻建新房,翻建後的房屋亦應歸劉小文所有,現劉升要求劉小文返還贈與房屋,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法院駁回了劉升提出的訴訟請求。(廣昌縣法院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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