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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單位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新建辦公樓項目,且投資規模在7000萬元以上,其項目用地須經國務院批准。就國土資源部、發改委最新發布的2012年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有關負責人今天作出解釋。
這位負責人表示,黨政機關(含國有企事業單位)新建、改擴建培訓中心(基地)和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建設項目一律禁止供地;同時,放寬鉬礦項目的用地限制,從嚴稀土項目用地審批,稀土項目除優化重組項目外禁止用地。
新建辦公樓省級部門無權審批
據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司長廖永林介紹,2007年11月,中辦及國辦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問題的實施意見》、2006年發佈的《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及《禁止用地項目目錄》都對黨政機關新建辦公樓項目明確了有關規定。
“此次發佈的2012年版限制和禁止用地目錄,強調了不同情況適用不同審批權限。”廖永林說。2012年版的禁限地目錄,明確了項目審批權限。對於各級政府機關新建辦公樓項目,應至少由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省級或省級以下政府職能部門無權進行相關項目審批。
根據2012年版的禁限地目錄,對中央直屬機關、國務院各部門、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黨政機關以及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7000萬元以上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的新建辦公樓項目,須經國務院批准;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7000萬元以下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機關事業單位新建辦公樓項目一律由國家發改委審批;省直廳(局)級單位和地、縣級黨政機關新建辦公樓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地、縣級黨政機關直屬單位和鄉鎮黨政機關新建辦公樓項目則應由地級人民政府(行署)批准等。
住宅項目容積率必須大於1
廖永林表示,2012年版的禁限地目錄另一個重點就是,規定住宅用地容積率指標必須大於1。
據介紹,在《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版)》中已明確“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項目(指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低於1、單套住房建築面積超過144平方米的住宅項目)”禁止佔用耕地,亦不得通過先行辦理城市分批次農用地轉用等形式變相佔用耕地。
2010年,國土資源部會同住建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明確要求,嚴格限制低密度大戶型住宅項目的開發建設,住宅用地的容積率指標必須大於1。這是部門聯合發文中首次對住宅用地規劃建設條件作出明確規定,爲依法查處違規別墅類用地提供了量化標準。
2010年,國土資源部發布有關通知,要求對發現住宅用地容積率小於1的出讓公告,及時責令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撤銷公告,重新擬定出讓方案。違反規定出讓的,應責令立即終止出讓行爲,並依法追究責任。
鉬礦用地解禁稀土用地嚴控
2012年版的禁限地目錄,對一些國家重點礦種用地政策也進行了調整。
據介紹,調整主要是將原先一概列入禁止目錄的鉬礦分規模區別對待,稀土則除了優化重組項目外禁止用地。
廖永林透露,在通知徵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認爲,鉬礦目前未列爲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同時,近年來隨着我國地質勘察的不斷深入,國內鉬資源儲量持續增加。此外,從2009年開始已經由大量出口變爲淨進口。因此,2012年版的禁限地目錄在符合環保、土地、產業政策等有關規定並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覈准後,可以適度開發大型鉬礦。
對於稀土項目用地,廖永林表示,按照國務院《關於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規定,原則上繼續暫停受理新的稀土勘察、開採登記申請,禁止現有開採礦山擴大產能。同時,“十二五”期間,除國家批准的兼併重組、優化佈局項目外,停止覈准新建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禁止現有稀土冶煉分離項目擴大生產規模。根據國家對稀土開採的這些規定,2012年版的禁限地目錄將“稀土開採、選礦、冶煉、分離項目”列入禁止用地項目中。(記者郄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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