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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張先生給12348司法行政服務熱線打來電話說,自己剛買的房屋前面,又新蓋了一棟高層,對自家的採光有一定的影響,他想問這是否構成採光侵權?他該怎麼辦?
講述:
張先生三年前買了一套期房,現在他們一家人去現場看。這一看不要緊,心裏憋了一肚子氣!原來,在他們的新房前,正在新蓋着一棟33層的高層,並已經蓋到了19層。而他們的新房總樓高爲25層,他們家是10層,早晨8、9點的時候,自家房間裏都看不到陽光。“這算不算採光侵權,我們該怎麼辦?”張先生求助道。
律師支招:
12348司法行政服務熱線律師:根據《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物權法》第89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採光權侵權認定的兩種情形:一是新建築物使在先相鄰建築物採光低於國家日照標準;二是採光雖合乎國家日照標準,但新建築物使在先相鄰建築物的採光低於原標準屬於侵權。國家日照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爲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如果張先生覺得自家採光低於這個標準,可尋找規劃部門進行測算鑑定,如果構成前述的兩種侵權情形,張先生有權要求在建高層的開發商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本報記者馮月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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