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本市高先生的兒子明年“五一”結婚,高先生和老伴商量爲兒子在自已小區附近買一套二手房,作爲兒子的婚房。通過中介公司,高先生看上了一套兩居的房子,覺得很滿意。隨後高先生與賣房人李女士在中介公司簽定了房屋買賣協議。當時高先生交付定金20000元,按協議約定的日期,於4月11日將剩餘房款存入指定銀行,並約定4月16日與李女士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到了房產交易所後,李女士沒有帶房本、身份證,故沒有辦成過戶。李女士讓高先生回家再等幾天,過了幾天後,李女士給高先生打電話說她愛人不同意賣房,她不賣了,定金如數退還。高先生與李女士在中介公司簽定了一份新合同,約定李女士退還20000元定金,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終止。高先生沒有多想在合同上簽字後拿回了20000元。回家後和兒子說了此事,兒子說定金不是違約方要雙倍返還嗎?高先生覺得好像聽說過這種說法,於是找律師諮詢。
律師點評:高先生與李女士買賣房屋,李女士違約理應按定金罰則,雙倍返還定金。但本案中,高先生與李女士重新簽定了一份合同,約定李女士返還20000元,合同權利義務終止。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嚴格履行。高先生在該合同書中明確表示,在李女士退還定金後同意該合同終止,並未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應視爲雙方當事人新的約定。因此,雙方應按此約定履行,而且雙方已經實際履行。此時,高先生主張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沒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