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退休後仍一手掌控國企十多年,74歲鋃鐺入獄被判無期徒刑,“永不退休”的國企女老總吳小莉以百餘萬元的超低價,將價值4000餘萬元的國有資產“變公爲私”。
賬外“小金庫”:192萬定存+西康路房產
吳小莉曾在原上海公用事業局基建處擔任過10年的副處長,直至1998年辦理退休手續,時年60歲。
吳小莉退休前四年——1994年,吳小莉所在單位投資100萬元組建上海公欣工程建設監理公司,其被任命爲法定代表人、經理。該公司主要開展對上海市一些重大工程業務的監理活動。
“當時各個處室都有‘三產’,由處長兼職,給局裏一些幹部提供些獎金。”吳小莉說,因爲這個公司一直由自己兼職管理,因此退休後,便按局裏“慣例”繼續經營企業,從一名機關幹部轉身成一位國企老總。
這個原來盈利不佳、“不死不活”的企業,在吳小莉的打理下“紅火”起來。“能人”吳小莉退休“發揮餘熱”10年後,即2008年,其執掌的公欣公司轉由國有企業上海某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同年12月,吳小莉被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但她通過“股東決定”繼續擔任公司董事,仍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
爲何到了古稀之年,吳小莉對國企老總的“位子”仍如此眷戀?
經查明,從2002年起,吳小莉就授意公司財務,採用與第三方簽訂虛假勞務合同的方法,把公司監理費收入以配合費、勞務費等名義,轉至某區“以勞養武民兵服務部”套現,至2010年5月間已形成公欣公司2000餘萬元賬外資金。吳小莉指使崔某、蔣某、姚某,將上述公司賬外資金中的132萬元分別以個人名義至銀行開立定期存單。
2007年初至2009年12月間,吳小莉指使姚某在實發工資名單上虛列人頭數,虛增職工工資支出從公司賬內套現,逐月截留、累積現金,在賬外形成、私設現金小金庫,累計金額60.56萬元,並指使姚某將該款以姚某個人名義開立定期存單。
除了錢,房產是吳小莉“運作”的另一對象。2004年2月,在吳小莉的運作下,某機關下屬單位的一營業所服務站點,被調撥給了吳小莉的公欣公司。得到該房產後,吳小莉授意立刻出讓,並將房產所得247萬餘元賬外直接用於購買西康路某房產,對外出租,且不入公司財務賬。
後公司改制,該房產滯留在公欣公司,由吳小莉直接控制繼續出租。在公司轉制前後,該房歷年來所產生的房租收益共計14萬餘元亦被吳小莉實際控制。經評估,該房屋在2009年11月30日改制基準日的價格爲414萬餘元。
公欣公司改制玄機:4012萬應收款隱匿賬外
在連續十多年擔任國企老總後,70多歲的吳小莉仍不滿足於公司賬外的“小金庫”,她認爲只有改制,才能將這些年掙的錢“巧妙”地化公爲私。而此時,某投資(集團)公司正欲將這個原爲事業單位的公欣公司改制成民營企業。
吳小莉直接找到了欲收購監理公司的上海住遠建設工程監理公司董事長周某。雙方約定,由住遠公司參加招投標獲讓公欣公司,獲讓後49%的公司股份爲吳小莉等個人所有,並先後簽訂了兩份合作協議。
2010年5月,公欣公司進行資產評估後以143萬餘元的價格,通過產權交易中心招投標轉讓給住遠公司。看似天衣無縫,實則暗藏玄機,其關鍵點就在於價格評估——鉅額應納入評估範圍的國有資產被隱匿。
經查明,在資產評估期間,吳小莉明知公欣公司在2004年至2009年11月30日公司資產評估基準日間,與多家單位有大量工程委託監理項目的監理費用尚未收取,應作爲企業應收款納入轉制時的資產評估範圍,仍將4012萬餘元應收款故意隱匿於賬外,不納入評估範圍,並向上級主管及審計評估單位提供虛假報表。
後經證實,其實大量公欣公司承接的工程項目早已竣工,但監理費遲遲不予結算的原因,是吳小莉通過不將監理費發票提交給對方的方式故意拖延。
在以低估的價格轉制後,吳小莉等人以個人名義獲取該公司49%的股權,繼續負責公欣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除向住遠公司繳納部分管理費用外,所有盈虧由吳小莉承擔。
“三產”轉制腐敗問題
一名退休女幹部,經營國企長達十多年,私設“小金庫”,“赤裸裸”侵吞國有資產,其中涉嫌違規、犯罪的情節不勝枚舉,爲何長期未被發現?
公欣公司類型的“三產”公司,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在全國都頗爲盛行,是隸屬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大型國企的盈利性公司,主要進行工業、農業以外的服務性產業。當年,這些公司或多或少地給部門或單位帶來利益,後來因其中一些“三產”帶來的腐敗問題,所有官商被政府勒令停辦或轉制。而這些大大小小的“三產”被整頓後,因爲撲朔迷離的背景和出路,有些成爲遊離於體制外的謎團。
上海市律師協會併購重組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俞衛鋒說,在全國範圍內,“三產”轉制過程中的腐敗現象較多。在轉制過程中,已有比較明確的制度,但因“三產”多爲國有企業非重要子公司,因此在執行過程中相對較鬆,導致腐敗空間存在。
上海市律師協會國資國企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洪亮指出,預防國企高管犯罪,除了國資委需建立相應的公司監管機制,還應加強第三方監督,一個是外部董監事,如果是上市公司,則有獨立董事,不是說僅爲一個“榮譽稱號”,在挑選董監事的時候,主管部門應儘量挑選專業人士,而不僅是社會名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