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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賣房,瞞着丈夫,買賣合同被法院確認無效。滿心以爲能住上房子的郝先生,買房的願望這下泡了湯。關鍵是,在買房辦理種種手續的過程中,房價又上漲。郝先生的損失應該由誰來陪?
案例回顧
郝先生結婚多年但是一直沒有房子。近日,郝先生東拼西湊湊足房款,購買了一套80萬元左右的房子。
爲了省錢,郝先生決定購買二手房。通過中介公司,郝先生看上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合同簽訂後,郝先生向房主劉女士給付了首付款40萬元並向中介公司給付了中介費,劉女士也如約交付了房屋。然而過不久,劉女士的配偶孫先生卻以劉女士未經允許私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爲由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後法院支持了孫先生的訴訟請求,並要求劉女士及中介公司將購房款、服務費等費用返還給了郝先生。
但是,這場官司一番折騰,好幾個月的時間過去了。這時,郝先生再購買近似位置的二手房要多花10萬元。爲此,郝先生要求中介公司和房主劉女士支付這10萬元的差價。
律師說法
天津濱郝律師事務所李長寧律師認爲:依據郝先生與劉女士曾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同附件三房屋共有人情況一頁的存在及所載內容,即覈實是否存在共有人及共有人表示同意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的規則雙方是明知的,但雙方均未按常理進行填寫,故均存在主觀過錯。
劉女士作爲共有人孫先生的配偶,出售房屋應徵得配偶的同意,但是劉女士導致合同無效後果的發生,且其作爲出賣方,在買賣關係上佔主動地位,故應承擔的責任應爲最大。
中介公司作爲提供居間服務的專業機構,其應較普通人熟悉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其忽視對房屋共有人相關意思表示的審覈,且未能對買賣雙方,尤其是買方的風險予以提示,因此其對於買賣關係被認定爲無效的後果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
郝先生作爲買受人,未認真審覈劉女士房屋共有人的情況,主觀上亦存在一定過錯。也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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