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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的吳小姐兩年前買了一套房,她本想按以前的做法等到辦房產證時再繳納契稅,但最近被開發商告知此做法已行不通:從本月起,納稅人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次月15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90天內的最長納稅期限繳納稅款,逾期未繳納稅款的,將被加收滯納金。此消息記者28日在省地稅局得到證實。
根據該局發佈的《關於明確契稅納稅期限問題的公告》,海南省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確認書以及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憑證的當天。
海南省契稅的納稅期限,則是納稅人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次月15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90天內的最長納稅期限繳納稅款,逾期未繳納稅款的,將依法加收滯納金,滯納金每天按稅款的萬分之五比例加收。
在2012年6月1日起本公告實施前已經發生納稅義務,但未辦理契稅申報繳納事宜的,應於7月15日前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於8月30日前繳納稅款,逾期未繳納稅款的,徵收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將依法加收滯納金。
該局專門的公告解讀還說,購房者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代繳契稅的行爲屬於民事代理行爲。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爲代理人未能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代納稅義務人繳納契稅稅款的,納稅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有權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賠償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處罰的罰款和加收的滯納金。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沒有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代收的契稅稅款,屬於佔有國家稅款行爲,稅務機關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賦予的權力,對佔用稅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予以追繳並作處罰。
“購房者爲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儘快拿到房產證,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間到稅務機關完稅。開發商也應按民商法的義務,及時代繳購房者委託繳納的稅款,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省地稅局有關人士對記者說。(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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