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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州市民李有勁、郭炳雄向本報稱,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頒佈的一紙城市房屋拆遷公告並未涉及他們的房產,但拆遷人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卻以該公告爲依據,要求他們拆遷。市土地開發中心琶洲地塊拆遷辦相關人士則稱,公告所列入的磨碟沙大街28號房屋已包含了李有勁、郭炳雄二人的房產,拆遷是合法的。
目前,李有勁、郭炳雄正在通過行政複議及司法途徑討要說法。
屋主磨碟沙五巷2號獨立存在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頒佈的[2012]11號城市房屋拆遷延期公告寫得很清楚,我住的磨碟沙五巷2號並未包含在內,但拆遷辦卻說屬於被拆遷範圍。”李有勁說。
李有勁向記者出示了上述拆遷公告。這份公告簽發於今年3月26日,建設項目名稱爲居住用地。公告涉及拆遷地點和範圍爲海珠區琶洲島華南大道以西地段,具體地址包括新港東路、磨碟沙大街、磨碟沙水閘、東圍涌邊巷、磨碟沙一巷、磨碟沙二巷、磨碟沙三巷、磨碟沙四巷等多個門牌號及門牌未列房屋。
詳細查看一番後,記者確實未在上述公告中發現“磨碟沙五巷2號”字樣。
李有勁稱,磨碟沙五巷2號這個地址很早就獨立存在,此前也叫過磨碟沙大街2號自編A14樓。“這附近很大一片區域都屬於廣州市國營園藝農工商聯合公司磨碟沙果園場,我父母、哥哥都是果園場職工,2001年父親把這套房子贈給我,產權登記地址爲磨碟沙大街2號自編A14樓304房”。
“琶洲街道磨碟沙北居委會、琶洲派出所曾分別於今年4月29日、5月3日給我開具證明,內容爲磨碟沙五巷2號304號房與磨碟沙大街2號自編A14樓304房爲同一地址。”李有勁認爲,這側面印證了磨碟沙五巷2號地址真實、有效。
記者獲取的另一份材料顯示,琶洲派出所曾證明,磨碟沙大街2號自編A14樓103房、磨碟沙2號自編A14樓103房、磨碟沙五巷103房與磨碟沙大街2號五巷103房均爲同一門牌地址,且已改用規範的門牌地址“磨碟沙五巷103房”。
李有勁質疑,“公告裏既沒提及磨碟沙五巷,也沒提到磨碟沙大街2號自編A14樓,憑什麼拆我的房子?公告裏如果寫得明明白白,那我配合拆遷毫無話說”。
拆遷方做過詳細調查覈實,屋主房產屬拆遷範圍
近日,記者來到市土地開發中心琶洲地塊拆遷辦瞭解相關情況。該辦相關負責人稱,李有勁、郭炳雄反映的磨碟沙五巷2號包含在公告中所列的磨碟沙大街28號之內。
“這一區域門牌號碼的歷史變遷比較複雜,我們做過詳細調查覈實,有充分的證據說明磨碟沙五巷2號屬於拆遷範圍,這麼大的項目,我們不依法辦事怎麼行。”該負責人說。
記者獲取的一份由“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發至海珠區琶洲街道辦事處的函件,題爲“關於明確拆遷房屋門牌地址的函”顯示:“我中心依法收回新港東路以北、珠江以南、黃埔涌以東、華南快速路以西地塊。經覈實,磨碟沙大街28號是磨碟沙園藝場的一個大院,內包含該場多棟房屋,其中磨碟沙大街2號自編A14樓、磨碟沙28號大院四巷C棟1—3號、磨碟沙大街2號四巷1號之1—3號樓都屬磨碟沙大街28號大院內,是該場職工房改時的自編門牌。爲加快工作進度,請相關部門給予證明”。
該函件落款時間爲2009年8月19日。同一天,琶洲街道磨碟沙北居委會、琶洲街道辦事處均對此作出了“情況屬實”的證明。
上述負責人表示,〔2012〕11號文是穗房拆字〔2005〕11號拆遷公告的延期,不排除以後有門牌地址的變更,但當時的實際情況就是磨碟沙大街28號包含多棟房屋。
“琶洲地塊回遷安置條件不錯,目前僅有極個別戶主未簽約,主要是有戶主對原單位不滿,也想讓拆遷方一併解決就業、生活保障問題,這些事有他的道理,但這不在我們能力範圍之內,我們一直致力於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問題。”該負責人說。
昨日上午,記者來到琶洲街道磨碟沙北居委會繼續覈實,居委會相關負責人也稱磨碟沙五巷2號已含在公告中所列的磨碟沙大街28號中。
“這棟樓36戶人,34戶同意簽約拆遷,都承認這個事,就剩下李有勁、郭炳雄兩戶不同意簽約,其他居民對他們也有意見,覺得影響了整體搬遷進度。”不過上述人士建議,要了解這一帶門牌詳細情況,應到郭炳雄原單位廣州市國營園藝農工商聯合公司磨碟沙果園場瞭解。
記者隨即趕到廣州市國營園藝農工商聯合公司磨碟沙果園場聯繫採訪。在瞭解記者來意後,該單位相關負責人婉拒了記者採訪,“這事你們得去問拆遷辦,現在我們不管了”。
進展
屋主要打官司討說法
“我們這棟樓離磨碟沙大街28號至少有三百米,中間隔了好幾棟房屋,再怎麼扯也拉不到一塊去。”李有勁認爲,磨碟沙五巷2號已很早出現在公安機關的戶籍信息中,即使是職工自編門牌號碼,也得到了戶籍管理部門的認可。
郭炳雄拿出母親黃蘇妹的身份證,上面顯示簽發日期爲1985年12月31日,由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簽發,其住址標註爲新港東路磨碟沙大街2號5巷103號,亦未出現磨碟沙大街28號的住址。
“既然要依法拆遷,就得完全按拆遷公告劃定的範圍來,不按這個來,豈不是亂來,我一定要討個說法。”李有勁說。
據瞭解,李有勁曾就房屋拆遷事宜與拆遷方發生兩次法律訴訟,均以敗訴告終。今年初,李有勁不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穗中法行終字第496號判決及其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申請再審。4月2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該申請,李有勁隨後提交了相關補充材料以證明市土地開發中心涉嫌違規。
目前,該案尚處於立案審查階段,何時開庭不得而知。
6月25日,廣州市法制辦舉行大接訪,郭炳雄向廣州市法制辦提交了行政複議申請,要求撤銷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頒佈的房屋拆遷許可證。
事態將如何發展?雙方有無協商解決的可能?本報將持續關注。
(作者:黃偉實習生廖舒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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