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手頭有點閒錢,覺得存銀行利息太少,炒股風險太大,有朋友介紹可以通過貸款中介把錢借貸給需要的人,幾個月的時間就可以收穫10%的利息,而且對方用房產做抵押,可保萬無一失……”50多歲的餘女士是第一次接觸這種“民間借貸”,在高利率的誘惑下她欣然借出了30萬元,可是她沒想到,此後等待她的是一步一步精心設計好的圈套。
記者瞭解到,這幾年民間借貸中介發展勢頭相當紅火,不少擔保公司、中介公司,甚至房產公司都涉足其中,他們借鑑國外的P2P(個人對個人)貸款模式,進行中介居間服務,給投資人和融資人提供一個平臺,一些機構許諾年利率在20%以上,遠高於銀行理財產品,得到不少投資者的青睞。然而這些公司規模大小不一,水平良莠不齊,運作方式也大相徑庭,其風險到底有多大?餘女士的遭遇爲我們揭開了“萬無一失”背後的那些致命漏洞。
有房產做抵押
放心借出30萬
“要不是貪圖高額利息,也不會發生後來這些事。”說這話的時候,餘女士依然充滿着懊悔。當時一個熟人找到她,稱有一個“以錢生錢”的好機會,“拿出30萬元,3個月之後就可以收穫10%的利息,淨賺3萬元。”餘女士和家人一聽,都有點心動,可是又擔心裏面有風險甚至騙局。那個熟人是做貸款中介的,他表示,他們公司已經做過很多這樣的業務,借款人3個月之後保證連本帶利還款,而且以房產做抵押,萬無一失,他們中介不摸錢,只是撮合借貸雙方,向借款人收取3萬元的中介服務費。
通過中介的介紹,餘女士見到了借款人劉玲(化名),劉是個中年婦女。他向餘女士出示了一個寫着本人名字的房產證,那是海淀區一套30多平方米的房子,市值大約50多萬元,價值遠遠超過借貸數目。她表示將按照中介的要求把房產證交給餘女士做抵押,並且到公證處簽署一份協議,授權餘女士3個月後可以買賣這套房子。“如果到時候她還不上錢,你就可以直接把房子賣了,只賺不賠。”中介表示。餘女士拿着房產證,親自實地考察了一番,房子確實存在,她這才放下心來,在中介的陪同下,雙方一起來到了公證處。
在公證處,劉玲和餘女士簽署了一個委託賣房協議,由於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劉玲的丈夫趙勇(化名)也到場並簽字。協議寫明,房主劉玲授權餘女士,3個月之後,餘女士有權出售此房產,並領取房款,公證處對此進行了公證。拿到房產證和公證書,餘女士才完全放了心,把錢借給了劉玲,劉玲當場寫了一個收條,稱3個月後連本帶利還款。
“當時,我本想和劉玲還有中介籤一個三方合同,但中介沒答應,他們表示只是撮合借貸雙方成交,牽線搭橋,沒有其他的責任義務。我一想,房子在我手裏,又有了公證書,怎麼也不會虧本,也就沒再要求。”餘女士深爲自己這個疏忽而後悔。
借款人玩失蹤
抵押房產過戶
很快3個月過去了,到了還款時間,餘女士打電話找劉玲,總也打不通,委託貸款中介的熟人去找,中介也稱找不到。餘女士有點心慌,找到劉玲家,也就是海淀那處曾經公證的房產。敲開門之後,出來的並非劉玲,卻是一個不認識的男人,男人自稱他是趙勇,劉玲的前夫,他們已經離婚將近10年了。
餘女士記得“趙勇”這個名字,在公證處,陪同劉玲一起來的那個人就叫趙勇,劉玲介紹是她丈夫,可兩個趙勇卻明顯不是同一個人。餘女士向這個趙勇追問劉玲在哪裏,趙勇回答,他也不知道,還憤憤地表示:“她都騙了好幾個人了,我淨替她還債了。”餘女士記得當初劉玲帶她來看房的時候,房裏無人居住,是劉玲自己拿鑰匙開的門,可趙勇卻說這些年自己一直居住在這裏,他和劉玲離婚之後,房子歸他和女兒住。
這時,餘女士已經意識到自己可能受騙上當了,但是房產證和公證書又讓她存了僥倖之心,覺得自己不至於全盤皆輸。“我立刻到了海淀房管局,詢問這套房子過戶的事情,沒想到房管局答覆說,房產目前是凍結狀態,不能過戶。”但爲什麼房子會凍結,工作人員沒有說,餘女士詢問中介公司的熟人,他稱根本不知道這個情況。
“那段日子,我是心急如焚,劉玲那個騙子肯定是找不到了,所有的希望就是這套房子,我隔三差五就去房管局打聽,看什麼時候能夠解除凍結。”大約過了幾個月,餘女士忽然被告知凍結已經解除,這套房子可以過戶了。“當時我立刻拿着所有的材料去辦理手續,很順利地把房子過到了我兒子的名下,看着房產證寫上了我兒子的名字,我的一顆心纔算放下,這筆錢好歹沒有虧掉。”
實際產權有變過戶手續無效
然而事情不像餘女士想的那樣順利,房子到手沒多長時間,餘女士和兒子忽然接到海淀法院通知,他們作爲一個案件的第三人,法院需要向他們詢問一些情況。到了法院才知道,他們被捲進了一起行政訴訟官司,案件的原告正是劉玲和趙勇的女兒趙娜(化名),她稱自己纔是這套房子真正的產權人,趙娜狀告住建委,要求撤銷幾個月前房子過戶給餘女士兒子的手續,收回房屋產權。
這場官司打得基本上沒有什麼懸念,因爲趙娜的手上有兩個很關鍵的證據,一個是她父母,也就是劉玲和趙勇10年前的一紙離婚協議,協議白紙黑字地寫着:“離婚後,房子歸男方和女兒使用,產權歸女兒。”所以雖然房產證上的名字是劉玲,但實際產權卻在女兒趙娜手中。另一個證據則來自公證處,公證處出具了一份“申請複查並撤銷公證的答覆”,由於真趙勇找到公證處並證明了自己的身份,公證處認定當初和餘女士一起來辦公證的顯然是假趙勇,所以他的簽字是無效的,導致這份公證也是無效的,所以,最終公證處作出了“撤銷公證”的決定。
根據這些證據,最後法院認爲,住建委的這項過戶不成立,房屋過戶給餘女士的兒子是無效的,房產仍舊歸趙娜所有。“明明已經到手的房子卻又飛掉了,折騰了兩年,最後我們是血本無歸。”餘女士欲哭無淚,“前後想一想,我覺得這肯定是對方精心佈置的一個局,趙玲的前夫也曾經無意中說過,趙玲用這套房子騙過好幾個人了,而且她找人假冒丈夫去辦公證的手法非常純熟,假身份證、戶口本一應俱全,無論是公證處還是貸款中介,都沒有識破,我就這樣一步一步掉進了這個陷阱。”
沒有三方合同中介推掉責任
日前,餘女士已經以劉玲詐騙爲由到公安機關報案,可是劉玲“人間蒸發”,至今下落不明。餘女士多次找到貸款中介的那個熟人,對方卻稱,遇到騙子他們也沒有辦法,他們只是撮合服務,不提供擔保,而且當時也沒有簽訂三方合同,所以他們不承擔責任。
借貸中介到底該承擔什麼責任?記者電話詢問了幾家本市開展民間借貸業務的中介和擔保公司,發現他們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方式存在很大差別,說法也不盡相同。
一家規模較大的擔保公司告訴記者,他們除了提供中介服務,還提供風險擔保,“現在借款人的抵押物大多是房產,達成貸款意向後,三方一起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手續,借款人將房產抵押,房管部門向放款人開具他項權證,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還款,擔保公司和放款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由公證部門提供公證,確保法律效力;擔保公司會對放款人所貸出款項進行擔保,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擔保公司在三天內代爲償付,借款人爲此支付一定數額的擔保費。”
而一些規模較小的貸款中介則明確表示“不提供擔保”,“我們只是爲放款人和借款人牽線搭橋,雙方籤一個借款協議,放款人根據對借款人的調查和判斷,自己承擔風險,錢款不會經過我們手,我們只是收取一定的服務費。”這種中介承諾的收益率通常高於一般的擔保公司,經常高達20%以上。
事先選好擔保免得風險自擔
記者瞭解到,按照相關規定,借貸利率沒有超過基準利率的4倍就不算高利貸,而一些借貸中介動輒20%的利率明顯已經超出合法範疇,卻無人監管,“目前,關於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還沒有出臺,這也使民間借貸的監管仍處於缺位狀態。”京都律師事務所的張雁峯律師表示,“對於參與投資的市民來說,主要的法律依據就是投資合同,投資者應該在合同中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風險承擔模式進行約定,避免糾紛。”
張律師分析,餘女士之所以陷入借貸陷阱,最大的一個疏忽就是沒有簽訂貸款三方合同,這是借貸中介規避自己責任的行爲,導致日後出現問題維權困難。“在這起詐騙案件中,貸款中介難逃責任,因爲是他們提供了一個騙子信息,導致餘女士受騙,即使沒有籤合同,如果有證據證明他們收取了中介費,也可以依法追償他們的責任。”
另外他認爲,公證處也有一定的過錯,“他們沒有盡到覈實當事人身份的責任,造成了錯誤的公證,讓騙子有機可乘,給公證人造成了損失。”他建議餘女士在向公安機關報案抓捕騙子的同時,可以就這兩個責任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張律師表示,規避借貸風險最關鍵的是擔保。擔保如同“雙重保險”,意味着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時,由擔保公司代爲償付,這種制度促使擔保公司必須一絲不苟地做好對借款人的風險管理工作,如對房產真實性、借款人信用狀況進行詳盡調查和核實,以及對逾期客戶進行堅決追討和專業化的財產變現。
對於目前最流行的以房產作爲抵押物的借貸方式,張律師表示,借款之前一定要到房管局覈實房產情況,登記抵押,同時在合同中最好約定,如果房屋產權出現問題,中介要賠償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民間借貸目前的情況是收益高、風險大、法規不健全,一旦出現問題,放款人要獨自承擔風險,因此,一定要提高風險意識,選擇規範的有實力的擔保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