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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購買了海淀區寶盛裡[最新消息價格戶型點評]觀景園[最新消息價格戶型點評]小區的一套二手房後,賣房人劉女士以所售房屋未經其丈夫同意提出買賣合同無效。陳先生認為劉女士看到房屋漲價惡意毀約,起訴遂要求賠償房屋增值帶來的損失70餘萬元。昨天,海淀法院東昇法庭一審判決劉女士賠償陳先生損失35萬元,中介公司賠償陳先生21萬元。
2008年9月13日,陳先生經過中介公司介紹,與劉女士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劉女士將其名下房產出售給陳先生。2008年12月19日,陳先生入住該房屋。當時,劉女士還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2009年11月24日,劉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權證,陳先生催劉女士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時,劉女士的丈夫魏先生卻向法院提起訴訟,說劉女士賣房的時候並未告訴他。後法院判決,因『劉女士擅自將共有財產進行處分』,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陳先生則認為2008年他買這套房的時候,價格為110萬,後房價漲到了230萬元。賣房人劉女士和其丈夫惡意毀約,起訴要求劉女士和中介公司賠償其房屋增值損失費。
海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劉女士應承擔50%的過錯責任,中介公司沒有履行其職責,應承擔30%的責任,而陳先生沒有盡到審核義務,也有過錯,承擔20%的責任。根據房屋的估價,劉女士應該賠償35萬元,中介公司賠償2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