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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人高先生在吳寶路的兩套房內住了十餘年,卻突然被已故好友董先生的老父和女兒告上法庭。他們稱,這兩套房是10年前“由董先生出資購買”的,高先生僅是“掛名房主”。董家人拿出了購房合同和發票,而高先生也拿出了房產證,究竟哪一家纔是這兩套房的真正主人?
一審被判20天內交房
去年4月,高先生突然收到法院傳票,原來是已故生意夥伴董先生的老父和女兒將他告上了法庭。
事情是這樣的:2001年11月21日,高先生與一家置業公司簽訂了兩份購房合同,購買閔行區吳寶路580弄兩套房屋。後高先生取得產權證並裝修入住。如今,董先生的老父和女兒跑出來稱,這兩套房屋是董先生於2001年向開發商出資購買,因不方便持有而登記在高先生名下,產權應歸董先生所有。去年3月,董先生去世,兩人作爲董先生的繼承人要求高先生歸還房屋。
法庭上,董老伯和孫女小飛提供了購房合同原件及發票。合同上“乙方”一欄簽字也並非高先生筆跡。董先生前妻孫女士還表示,“當時董先生是爲了幫助高先生家人取得藍印戶口,所以纔將房產登記在高先生名下。”對此,高先生辯稱,當年,購買吳寶路房屋前,他住在董先生提供的房屋內。搬入吳寶路房屋時,他僅拿走了產權證,而將購房合同原件留在了暫住地,因此合同被董先生拿走。
原審法院認爲,高先生只持有產權證而不持有購房合同及發票,且未親自簽訂合同等行爲有違常理。綜合分析,的確存在董先生爲方便高先生家人辦理藍印戶口而將房產登記在高先生名下的可能性。去年11月,法院認定董先生是兩套房屋事實上的權利人,判令高先生20天內交房。
上訴道出買房原委
不服一審判決的高先生,很快提起上訴。
高先生表示,當年董先生欠自己債,而吳寶路房屋的開發商又欠董先生債。經協商,開發商願將兩套房屋抵償給董先生,董先生又願將房產抵償給高先生。他回憶到,“2001年11月21日,董先生通知我到開發商處簽訂合同。我當時有急事到場有點晚,當時董先生已叫人在購房合同上代我簽字,我就在購房合同上加蓋了自己的私人印章。”
至於“藍印戶口”一說,更是站不住腳。高先生說:“涉案房屋的購買時間爲2001年11月,而孫女士在同年8月已與董先生離婚,且爲財產分割還訴訟至法院,董先生在離婚後不可能告知孫女士自己的財產情況。而辦理藍印戶口只需房產證,董先生無需將房屋交給我佔有使用,況且自己家人現在也都不是藍印戶口或上海戶口。”
要求交還房屋證據不足
市一中院審理後認爲,涉案房屋由高先生實際佔有使用,產權登記在他名下,產權證原件也在他處,通常情況下應認定房屋產權屬於高先生所有。
董老伯、小飛主張房屋產權實際屬董先生所有,高先生僅爲掛名產權人。但從他們提供的證據看,兩份購房合同雖非高先生本人簽名,但均加蓋有他的私章,說明得到了高先生本人確認。孫女士“辦理藍印戶口”一說無法證實,不足採信;再從常理分析,如房屋確係董先生所購,從購買後至去世前,他完全有時間、有條件主張權利,但他從未對此主張權利。綜上,合議庭認爲,一系列證據鏈能夠證明高先生爲房屋權利人,遂依法撤銷了原審判決。(記者陳瓊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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