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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被認定爲南京市文保單位的“張治中公館”在經歷“拆除”、“重建”之後,搖身一變爲叫價6000多萬元的商品豪宅。相對於房主惡炒名人故居“概念股”的高調,當地文保等監管部門的表現近乎孱弱。煥然一新、待價而沽的“張治中公館”再次引發公衆對文物保護中“空氣執法”的強烈質疑與批評。
“張治中公館”雖然屬於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是私人財產。但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凡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各類建設性活動和保護維修項目等,都必須嚴格遵循文物工作方針,依法報批。令人不解的是,“張治中公館”在兩年多即完成了“拆除”和“重建”,只付出了房價九牛一毛的罰款代價。當事人幾乎是在無視相關法律和監管的情況下,完成了公館從“民國老建築”到“全新天價豪宅”的身份改寫。
從目前披露的情況看,“張治中公館”當年也是以“維修”的幌子行拆舊建新之實,這成爲近年來名人故居頻遭“黑手”的慣用伎倆和模式:從北京的樑思成、林徽因故居,到濟南的英領事館,再到重慶的蔣介石行宮,其悲劇性命運在“保護性拆除”、“維修性拆除”的說辭中早已註定。透過這些貽笑大方的創造性詞彙,我們看到的是文物建築在城市開發與經營“圍剿”中舉步維艱的境地。
羣衆有眼睛,媒體有聲音,法律有牙齒,但卻擋不住一棟棟文物建築的消逝,箇中緣由讓人深思。以“張治中公館”事件爲例,其拆建都是在光天化日之下進行,當地文保部門也曾對其違法行爲進行監管、叫停和罰款,但最終卻大事化小、不了了之。更讓人不解的是,文物部門似乎對於文物遭毀的具體情況總是“後知後覺”;對於打擊處理破壞文物的行爲總是“力不從心”;對於文物最終遭毀所應承擔的監管責任又常常避而不談。孱弱如此,執法何來尊嚴?保護何來成效?
重建到底有無批文?重建過程是否有違法違規行爲?重建之後的建築是否仍屬文物保護單位?“私有化”對加強名人故居保護是利是弊?關於“張治中公館”的是是非非仍在持續發酵,我們一方面期待權威部門儘快給出讓人信服的解釋,一方面更希望我們的文物保護與監管執法能夠真正“硬”起來,讓所有破壞文物的行爲得到應有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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