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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的一家小型房地產中介公司的老闆,私下裏做着放貸的生意,他利用借款要求抵押物的方式,在獲取了房產業主的相關證件之後,卻被指涉嫌僞造法律文書,私自將業主的房產出售,並且利用購房合同,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所有的款項都落入了自己的腰包。如今,這名老闆,已經因爲涉嫌合同詐騙罪,詐騙金額將近五百萬元,被提起了公訴,目前尚未有宣判結果。這一案例的發生,卻給那些與房地產中介打交道的業主提了醒,在提交相關證件的時候,一定要多加心眼。
蹊蹺:房子突然變成別人的
業主:原本是借錢,怎麼變成了賣房?
誰能料到,自己的家,有一天會突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變成了別人的房子,而且對方還言之鑿鑿地能夠拿出各種法律文書,證明他自己纔是房子的主人?這,就是2010年5月的一天,市民林先生的遭遇。
那一天,一個叫尹某的人,突然來到了他住的地方,讓他將房子的使用權交給他,並且說自己已經辦好了一切的過戶手續。看着對方手中的各種文書。林先生自然是一頭霧水,不知所以然。
據林先生告訴記者,在此之前,他從來沒有見過這個姓尹的人,更不可能將自己居住的房屋賣給他。那麼這一切的背後,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林先生爲了搞清楚事情的真相,於是來到了房管局查詢,這才發現,居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自己的房子被人給賣了!
根據調查的情況,林先生恍然大悟,原來,一切的一切,緣起於幾年前,他的一次借錢行爲。
林先生告訴記者,在2007年的時候,他通過朋友的介紹,認識了一個房產中介公司的老闆施某,這個施某名義上做着中介業務,但是也從事借款業務。由於林先生當時要創辦自己的公司,需要幾萬元錢,於是,就向施某提出借款5萬元。
施某自然是同意借錢給林先生,但是也提出了自己的條件,那就是要求林先生提供自己的房產作爲抵押。於是,林先生就將自己的身份證複印件以及名下的一套位於廣州市海珠區新港西路的一套房產的房產證原件交給了施某,房子的建築面積約爲30平方米。
公證:業主簽了委託書
直到3年後,尹某上門索要房子,林先生才知道,自己的房子已經被人賣了,而且賣的人,正是借錢給他的施某。
通過房管局瞭解到的情況,更是讓林先生瞠目結舌。
林先生說,原來,施某利用他的身份證複印件,僞造了林的身份證,並且在2007年的5月24日找到了一家公證處辦理委託出售房產的委託公證。2007年6月11日,這家公證處出具了內容爲“茲證明林某某於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來到我處,在前面的《委託書》上簽名”的《公證書》。
2007年7月13日,施某與尹某的代理人李某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施某以9萬元的價格將房產賣給了尹某。三天之後,尹某又與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將購買價僅爲9萬元的房產,向銀行貸款10萬5千元,貸款期限爲10年。2007年8月6日,海珠區房地產交易登記所受理了尹某辦理房產轉名登記的申請。
爲了討還房產,林某將施某、尹某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確認施某和尹某之間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並且將房產返還給他。
中介老闆:確實是接受業主委託賣房!
施某則爲自己辯護:當時確實是林先生委託他將涉案房產出售。他說,在2007年的時候,林先生因爲生意需要而向他借款5萬元,作爲保障考慮,他就以林先生的一套房產作爲抵押向銀行貸款,由於當時國家宏觀調控,以個人名義不能取得房屋抵押貸款,林先生便委託他向尹某出賣房屋,以便向銀行貸款。銀行貸出了10萬元,約定歸他,多出的3萬元作爲他的利息以及辦理相關手續的稅費等。
之後,則由林先生向銀行供樓,而尹某沒有支付過他和林某任何款項。據施某稱,當時約定由林先生在借款兩年之內還清10萬元款項,他再讓尹某將房屋過戶給林先生。由於這種做法籤成書面合同對他不利,所以沒有籤合同。但是林先生一直沒有還過貸款,都是由他來還。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那份委託書上的簽名成了案件的焦點之一。林先生認爲委託書上的簽名並非他自己簽名,於是法院委託了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爲該委託書中“林某某”字樣確實是他本人所寫。對於這一鑑定結論,林先生說,委託書是施某在讓他簽署借據時,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騙取他簽署的,他從來沒有和施某到公證處辦過公證。
判決:買賣合同無效
一審法院認爲,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沒有明確交樓時間,沒有明確的履行期限,不符合常理,而且交易價格爲9萬元,屬於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尹某在後來向第三人貸款時也是將房產價格定爲18萬元,可見尹某當時也是知道9萬元的房價明顯偏低。由於尹某稱實際上他並沒有向林先生支付購房款,而是因爲施某向尹某借款,林先生又向施某借款,作爲還款的保障林先生纔將涉案房屋以出賣的方式作爲保證,可見雙方的真實意思並非買賣房屋,實爲“流質契約之保證”,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所以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因並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涉案房屋產權應恢復至原歸原告所有的狀態,尹某應協助林先生將涉案房屋產權登記變更至林先生名下。
買家:合同有效,房子是我的!
對此判決,尹某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尹某在上訴狀中表示,既然一審之中已經確認委託書中的簽名確實爲林先生的筆跡,那麼就應該確認施某受林先生委託而與他簽署《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有效性。
尹某究竟和施某是什麼關係?記者聯繫上了尹某,但是他婉拒了採訪要求,表示目前已經對此案上訴,但是目前還沒有終審的結果。“有什麼問題的話,有了結果之後再說。”
幫忙惹禍沒有房子卻要還貸款
劉小姐的遭遇相當尷尬,某種程度上,她的幫忙卻使她成了受害者。原來,劉小姐的一個朋友在施某公司裏打工,通過這個朋友的介紹,施某請她幫個忙——買房。這次所購的房子同樣位於新港西路上,業主爲夏某某。
在此之前,夏某某的兒子夏先生和林先生一樣,向施某借錢,而施某同樣要求他提供房產作爲抵押。在夏先生將房產證等交給施某之後,施某同樣作出了一些相關的法律文書,劉小姐就被推出了前臺,來負責購房和貸款活動。在2007年11月16日,她和夏某某的代理陳某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合同》,將屬於夏某某的同樣位於新港西路的這套建築面積約100平方米的房產購下,交易價格爲30萬元。
當然,這並非劉小姐真實的購房行爲,她不過是幫忙而已,她的獲益是拿到1000元的酬勞。劉小姐依然還要繼續“幫忙”搞定按揭貸款的事情。在“購房”後不久,她就與一家銀行簽訂了《購房抵押貸款合同》,貸款44萬元。
貸款被放出後,轉到了陳某的賬戶中。據劉小姐的代理律師說,陳某其實也是接受了施某的委託,最終貸款到了施某的手中。
到了2010年,她被放貸的銀行告上了法庭。原來,劉小姐出面貸款之後,還貸是由施某負責,但從第二十四期還貸期起,供款就中斷了。銀行方面自然追究簽訂貸款合同的劉小姐的責任,於是要求依約解除雙方之間的貸款合同,並提前收回貸款並依約處分抵押物(涉案的房產)。
2011年,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之下達成了和解協議。劉小姐同意向銀行付清全部逾期貸款,承擔起了還款責任。在這一和解協議之前,事情的發展卻有點出人意料,夏家與劉小姐和解,並且表示不會追究劉小姐的任何責任。
2010年6月10日,夏先生與劉小姐簽署了一份協議書,協議書中,夏先生就劉小姐與銀行之間的貸款糾紛達成了協議:夏先生負責向銀行付清了全部的應付款,並繼續履行還款義務,如果夏先生未能按約定還款,並導致銀行方面起訴申請執行時,劉小姐方面不負責任,有關問題由夏家自行解決。至於涉案房產的歸屬,劉小姐在協議中保證上述房屋在夏家認爲適合的方式及時間,將產權轉移給夏家。
2011年2月,夏先生和劉小姐又簽訂了一份免責聲明,再次確認,夏家如未能按約定還款並導致銀行方面起訴或申請執行時,引起的糾紛和造成的一切後果都由夏家承擔責任,夏先生及其家人不得再就該房屋問題追究劉小姐的法律責任。
施某:涉嫌合同詐騙被起訴
2012年3月13日,施某等三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罪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除了施某外,另兩名被告人鍾某和鄧某都因爲在二手房交易中欠了施某的錢,而被施某拉入參與。檢方一共指控了三名被告人,9宗涉嫌合同詐騙的事實。起訴書中稱,三人在2010年3月至9月間,指使他人冒充買家,與賣家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然後以到銀行辦理墊資贖契爲名,騙得賣家全權委託其辦理該房轉讓事項、代收取售房款和銀行按揭款的全權委託書。之後,三人在賣家不知情的情況下,或以該房向銀行抵押申請貸款,或將該房賣與他人,謀利後將涉案錢財作他用。其中,施某的涉案金額將近五百萬元。三名被告人中,只有鄧某認罪。
據知情者稱,施某使用類似手段涉及的業主宗數肯定不止9宗。林先生的代理律師宋振華告訴記者,林先生在事發之後,到公安部門報案,卻發現有不少業主都遇到了“被賣房”遭遇。“僅我所知,最起碼,施某的案子至少有十幾單。在9總控罪中,並不包括林先生的案子。”宋振華說。
此案目前尚未宣判。
專家:
房產被盜賣可能性很小
廣州市國土房管局法律顧問丁劍清表示,房產被人盜賣的可能性很小,根據林先生的案例來分析,問題可能出現在公證環節上,公證環節出問題,那麼以後的環節自然都會有問題。但是目前公證機構也採取了很多的措施來防止類似的冒充他人做公證的事情發生。業主們在需要交付中介一些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時,應在複印件上註明用途,防止被盜用。記者李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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