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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進一步加大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推進力度,近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該意見於6月1日起開始實施。
十二五末城鎮住房保障覆蓋達到20%
《意見》指出,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城鎮居民住房保障覆蓋率平均達到20%(其中市區25%,縣(市)15%),政府擁有產權的保障性住房,不低於保障性住房總量的三分之一。
據介紹,今年,全市建設保障性住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住房36900套,其中新建廉租住房1100套、公共租賃住房12000套、經濟適用住房2400套、限價商品房4000套,改造各類棚戶區17400套。竣工保障性住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12800套。新增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戶500戶。
公共保障住房租住兩年後可申請購買
石市被省政府確定爲“公租房和廉租房並軌”、“集體土地建設公租房”和“公積金貸款建設保障房”三項試點城市,這是石市首次承擔試點建設任務。就如何推進“三項試點工作”,《意見》明確規定:
實行“兩房並軌”。將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統稱爲公共保障房,按照“計劃分別上報、統一規劃建設、統籌籌集資金、租金梯度保障、統一管理運營”的原則並軌建設和運行。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以內,其中以40-60平方米戶型爲主,佔總量的75%左右。
實行“租售並舉”,政府投資的公共保障房,住房困難家庭租賃期滿兩年後,承租家庭可自願申請購買其承租的公共保障房。公共保障房出售價格由市財政評審中心確定。購買的公共保障房爲有限產權,權屬證書上註明“保障住房”,可以繼承、抵押,不得進行出租、轉讓、贈與等市場交易行爲。購買時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停止繳納租金,分期付款的按未付款面積繼續繳納租金。
按照“先租後售、自願購買、有限產權、規範管理”的原則實行租售並舉。在優先保證住房困難家庭承租權益的前提下,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局制定。
鼓勵集體土地建設公共保障房,建成後資產由集體經濟組織、政府或投資者按比例持有,原則上由所在轄區政府統一配租,所得收益按投入比例分配。
利用公積金貸款建設保障房,需優先保證公積金繳存職工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留足備付準備金前提下,50%以內的住房公積金結餘資金貸款支持公共保障房建設,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設立資金監管專項賬戶,項目貸款以在建項目、房產或土地使用權進行足額抵押,確保資金使用安全。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與經營
《意見》指出,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與經營。經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批准,開發區、省級產業集聚區和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建設公共租賃住房,解決本單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准入條件職工的住房困難問題。社會力量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項稅費減免政策。
加大棚戶區改造力度,將棚戶區改造覆蓋到縣(市),改進土地供應方式,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用地按需實行單獨供應,完成徵收後可提前供地,確保安置房儘早開工建設。
限價商品房基準價格不得超過市場均價的90%
《意見》明確,石市將加快限價商品房建設。限價商品房供應對象爲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難家庭和公益性項目所涉及的被拆遷或騰退家庭、特殊羣體等購房戶。
限價商品房在公開出讓土地時限定銷售價格、套型面積和銷售對象等要求,並據此要求開發建設和定向銷售。限價商品房單套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範圍以內,以90平方米左右爲主。
定向購建的商品房納入限價商品房管理範疇。限價商品房的基準價格,原則上控制在同一區域內同類商品房平均市場價格的90%以內。購買限價商品房實行申請、審覈制度。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的發展實際情況,適時調整限價商品房供應對象、購買條件和標準。
建一套公租房補助1萬元
石市採取“8+1”模式,籌集資金。“8”就是直接按宗提取土地出讓總收入的5%;住房公積金扣除風險準備金、管理費後的增值收益;中央和省各類專項補助資金;用於公共保障房建設的國債資金和公積金貸款;通過融資平臺籌集的資金;出售經營配建商業用房的收益資金;實行租售並舉回籠的資金;社會其他資金。“1”就是不足部分由市、縣(市)、區兩級政府兜底。
市財政,對市內五區政府和高新區、正定新區管委會財政投資新開工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每套給予10000元補助。
嚴格執行稅費減免政策。對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建設、買賣、經營等環節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印花稅、營業稅、房產稅等予以減免,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涉及水、電、氣、暖、有線電視等專業部門收費,一律按最低標準收取。
商品房項目保障房面積需達到10%
針對配建保障性住房,《意見》規定市域內2010年6月1日後新建商品住房項目按住宅總建築面積5%比例配建廉租住房;2011年3月1日起,出讓的商品住房用地項目,須按照項目總建築面積10%(5%爲廉租住房、5%爲公共租賃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公共保障房。配建的廉租住房無償移交政府;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按建築安裝成本價回購。
城中村改造、舊城改造項目按規劃住宅總建築面積扣除回遷安置面積後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政府按建築安裝成本價回購;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棚戶區(危陋住宅區)改造項目,不再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強制配建的公共保障房產權歸政府所有。建築安裝成本價以財政評審中心的評審價爲準。
保障性租賃住房優先開工建設,並要與所在小區住房統一質量標準,統一質監驗收,統一物業管理和服務。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建方案未經審批通過的,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手續。(楊琨馮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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