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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昨日下午審議了《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爲加強對租賃房屋信息的管理和保護,修改稿明確對房地產中介等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信息給他人的違法行爲提高處罰額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此外,修改稿還對租賃房屋信息的報告作了很多具體規定。
修改稿指出,租賃房屋是指租賃房屋用於居住,或者以其他名義租賃房屋但實際用於居住或者兼用於居住。也就是說,租賃廠房、店鋪等兼用於居住的情況將適用該規定。
租賃信息須三日內上報
修改稿明確了信息報告的主體和時間要求、信息報告的具體內容和方式,規定出租人租賃房屋、承租人變更或者停租,承租人轉租房屋,房地產中介租賃房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報告租賃房屋信息。
另外,出租人委託代理人管理租賃房屋的,應當書面明確租賃房屋信息報告人,並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報告;未明確的,由代理人報告租賃房屋信息。
刪除房主在出租屋治安管理中的連帶責任
當前,公民個人信息受到侵害的現象越來越嚴重。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修改稿對將獲悉的租賃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違法情形,提高此前“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處罰額度,規定“房地產中介等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將獲悉的租賃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考慮到不適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設定過多的責任和處罰,修改稿刪除了出租人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活動中的連帶責任,規定對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信息的行爲,責令限期改正,處罰爲次,並適當降低罰款的額度。其中,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規定的罰款從“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降到“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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