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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店鋪前掛招牌,物業卻要求每年交2萬元廣告費。這讓熊先生和物業產生了糾紛,最終對簿公堂。記者昨悉,東湖高新技術開發區法院對這起“招牌糾紛”作出判定:房屋外牆面使用權屬全體業主,熊先生屬合法合理使用,無需交費。
2011年7月14日,做家電生意的熊先生在東湖附近看中了一套房。
買房後不久,熊先生將該房改造爲一家電器商店。開張當日,熊先生便在其房屋外牆上裝上了一塊招牌。孰料,招牌沒掛上幾天,小區置業公司、物業公司均找上門來,要熊先生每年交2萬元廣告費。
原來,當熊先生購買此房時,曾與該置業公司簽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該社區房屋的牆面使用權歸出賣人,買受人設置店招、廣告牌時,應當服從出賣人或物業公司的管理。”
自家店鋪前掛招牌竟要交費?熊先生很不滿,拒交廣告費。同年10月,該物業公司強行將熊某店鋪招牌拆除。一怒之下,熊某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一審法院審理後,依法作出如上判決。(見習記者方歷嬌通訊員徐琦吳新莉曹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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