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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貨比三家不吃虧”。在購買房產這樣的大件商品時,買家亦是如此。不過,杭州我愛我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愛我家”)卻有如此規定:看了我的房源就必須出錢。最近,杭州的張女士就因爲看房被中介威脅。
“……我們已經心裏憋着一股氣,也不會讓你順心……”前天下午1點多,張女士的手機上收到這樣一條短信,發信人是我愛我家文新店經紀人小張。這已經是小張第二次威脅她。
前兩天,小張帶着人找上門,要求張女士給他報酬。“晚上6點多來了一次,晚上9點多他又來敲門了。”
這一切都與張女士新買的一套二手房有關。今年4月底,張女士一家看中了城西紫桂花園的一套房子。張女士先後找了兩家中介,其中包括我愛我家文新店,後來張女士通過另一家中介促成了交易。“因爲一開始我愛我家的經紀人小張報價要300萬元,我們報價280萬元,他說不行,我覺得不行就算了。後來,第二家中介幫我們談成,我就和房東簽了合同。”
此後,經紀人小張就開始對張女士進行騷擾。“房子是其他中介幫我談下來的,在沒有簽訂購房合同前,我當然有權利選擇其他中介。”
小張本人拒絕了採訪。我愛我家西五區相關負責人答覆:張女士所看中的房子是我愛我家的獨家房源,她是簽過看房確認書的。
對此,張女士表示無法理解,“這房子在他家看了就必須在他家買嗎?”
記者瞭解到,看房確認書是行業的潛規則。
經紀人往往都是以“統計工作總量的憑證”的名義,要求看房者在看房確認書上簽字,確認書大都只是一張A4紙大小,上面寫着房屋的基本信息。大多數情況下,看房者都會在上面簽字。
但是,幾乎所有看房確認書在最下端都有這樣一行字:甲方簽訂本確認書,承諾是由乙方工作人員首次帶領進入上述房產進行實地察看,甲方願意委託乙方居間購買、承租該房產。若甲方(消費者)在察看過該房產後一年內,甲方或甲方之關係人與乙方(中介)介紹之房產業主以不通過乙方的任何途徑成交的,甲方都願意按委託書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大意就是看了房子,要麼通過中介買,要麼一年內不許購買。
對此,浙江援手律師事務所律師潘永明認爲,這是明擺着的霸王條款。根據《合同法》規定,只有促成交易後,中介纔可以收取費用,對張女士而言,我愛我家沒有完成中介服務,更談不上服務成果,何來報酬之說?
潘永明認爲,看房確認書不是購房協議,也不是購房合同,所以中介沒有權力剝奪購房者選擇其他中介的權利。同一房源信息經多箇中介公司發佈,買方通過上述正當途徑獲取該房源信息的,有權在多箇中介公司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記者李陽陽通訊員周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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