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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昨天對外公佈並實施《關於加強保障性住房使用監督管理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自2007年以來建設的四類保障性住房被納入嚴格監管範圍。
對接安置房人口輸出區負責監管
北京市近兩年來不斷加大舊城人口疏解的力度,安置舊城人口多采取“結對子”的方式,在其他區縣安排定向安置房源,鼓勵人口外遷。然而,針對這些對接安置房如何管理的問題,此前沒有較爲明確的管理方式。
對此,意見進行了明確:用於舊城人口疏解對接安置的保障性住房,由人口輸出區在輸入區建立管理服務站,配置專職人員,負責保障房的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也就是說,舊城人口在新城居住的保障房的使用情況,仍由舊城政府部門監管。
對於用於舊城人口疏解的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小區,意見規定,將由房屋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設置的管理服務站具體負責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受保障家庭將建立動態管理檔案
此次納入嚴格監管的保障房指自2007年以來建設的出租型保障性住房和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其中包括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
意見明確,出租和出售型保障房的監督管理方將分別建立保障性住房承租家庭檔案和保障對象家庭檔案。對入住家庭基本信息進行登記,根據家庭變化情況及時做好動態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各區縣政府要組織區縣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門按規定開展保障家庭資格複覈工作,設立舉報信箱,公開舉報電話。對複覈後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按照本市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此外,本市將整合住房城鄉建設、民政、人力社保、公安、稅務、工商、金融等部門信息資源,提高保障性住房資格審覈的效率和準確性。
經適房違規物業須在兩日內上報
意見明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由購買保障性住房家庭原申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相關日常工作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簽訂委託合同並明確委託事項、期限、報告程序、委託費用、違約責任等內容。
根據委託合同,小區物業須加強日常檢查,及時發現違規出售、轉借、出租(轉租)、閒置、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擅自拆改房屋和違規使用公共空間等行爲,並在兩個工作日內告知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管理服務站。
同時,意見還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應遵守本市保障性住房相關管理規定和房屋租賃管理規定,不得爲違規保障性住房提供居間服務。對於違規代理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轉租)、出售業務的,由區縣政府組織區縣住房保障管理行政執法機構依法處理。
出租型住房產權單位須定期走訪
意見指出,出租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由房屋產權單位負責,並與承租家庭在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各類違規行爲及相應的違約責任,直至解除合同。
作爲房屋產權單位,須定期進行入戶走訪,及時掌握承租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成員、收入、資產、住房等變化情況,定期對配租資格進行調查。如發現不符合配租資格的,按合同約定處理並告知承租保障性住房家庭申請地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此外,開展日常檢查。發現轉租、轉借、閒置、改變用途、違章搭蓋等違規行爲,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制止,做好相關記錄並告知承租保障性住房家庭申請地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記者孫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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