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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協議離婚時將共同的房產讓歸女方所有,誰知,離婚後他又用假的房產證悄悄將前妻的真房產證調換出來,用其抵押借款10萬。直到債主鬧上家門,前妻才知實情。昨日,記者從南岸區法院獲悉,該男子因犯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獲刑。
據瞭解,遊某與張瓊(化名)原是夫妻,並養育着一名年幼的女兒。2008年11月3日,兩人因感情不和來到民政局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上約定:兩人的一套共同房產歸張瓊和女兒所有,女兒由張瓊負責撫養,遊某不承擔撫養費用,不分割任何財產。
離婚後,遊某手頭吃緊,他想方設法找錢,最終,他把目光鎖定在離婚協議上歸屬前妻的那套房產上。當年12月,遊某花錢請人僞造了該房屋的房屋產權證和國土使用證。不久,遊某以看望女兒爲由,來到前妻家,趁前妻外出之機,他用假證把真證換了出來。
隨後,遊某把真的兩證拿到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中心辦理了“兩證合一”手續,之後,他又用新辦理的房地產權證,向人抵押借了10萬元現金。
可到了還款日期,遊某還不出錢來,直到去年5月22日,債權人到其前妻家追債,前妻張瓊這才知道家裏的房產證被掉了包,張瓊隨即報警。遊某被抓獲後,南岸檢察院以其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提起了公訴。
承辦法官說,如果法院僅僅以該罪進行判決,那麼房屋將面臨抵押給債權人的後果,而前妻張瓊的財產將得不到保障。“在本案中,遊某犯罪行爲直接侵害的是社會管理秩序,並非張瓊的財產權。”法官說,換言之,張瓊不是本案的被害人,財產得不到保護。
法官多次通知遊某和張瓊到法院,協商如何歸還貸款及涉案房屋權屬問題,張瓊最終做出讓步,她同意將房屋進行變賣,其中10萬給遊某用於還錢,而剩餘的錢分給她和女兒。在隨後的庭審上游某認罪,而張瓊也表示了諒解。
最終,法院做出了遊某犯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記者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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