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有報道稱,受到調控政策的影響,北京高端豪宅七成買家爲80後的年輕人,這並非80後一代經濟實力顯現,而是在限購、限貸政策下,不少購房者自己買不了房,都以子女名義買房,這種情況也逐漸多起來。記者近日採訪昆明在售樓盤也發現,的確有購房者因政策影響,將房產買在子女的名下。這本無可厚非,然而採訪中,有市民就表達出這樣的顧慮:“房子給自己的孩子沒什麼,但房子對每個家庭來說都是筆大財富,以後孩子結婚了,萬一婚姻不穩定,到時房子該怎麼辦?”事實上,受現實社會的諸多因素影響,不少父母都不乏有這樣的擔憂。
現狀
多數房子買家爲80後
據報道,從3月份開始,北京高端豪宅買家年輕化的趨勢越加明顯。儘管看房的一般全是四五十歲的中年人,但是最後簽約的往往是一些80後的年輕人。3月份以來,一些城市的高端住宅市場買方客戶結構趨於年輕化,70%以上的買方客戶爲80後,主流客戶羣發生明顯變化。
就此,記者採訪昆明一些在售樓盤也發現,限購、限貸令實施後,一些手上已有多套房的購房者,已經不能再買房,即使具備購房資格,但如果已經是二套房,首付比例高,且貸款利率也高。於是,爲了規避這些問題,以子女名義買房的情況確實開始增多,甚至有的子女還在上大學,或者大學剛畢業卻已經成爲了房主。一位售樓人員告訴記者,以這些80後的收入情況看,大多數都不具備自己買房的能力,多數是靠父母支持的。“因爲樓市調控政策,多數已經有房的購房者都會因爲這樣或那樣的原因受限制,而將房子買在已成年的子女名下顯然是最好的選擇。”某售樓人員說道。
父母擔憂房產財富分配
儘管多數父母將房子買在子女名下,但卻仍存擔憂。高女士表示,她最近就給兒子買了套房,“思前想後還是覺得要在房產證上加個我的名字,以後要是兒子結了婚,我一百多萬的房子還指不定變成誰的。”高女士說道。
和高女士一樣,市民楊先生也告訴記者,房價不斷上漲,現在在昆明買個房子,加上裝修等費用,已相當於自己一輩子攢下的辛苦錢。而現在因爲離婚等原因分財產的事情也不少見,所以對於父母來說,把房子買在孩子名下,最擔心的還是今後的財產問題。
俗話說,親兄弟明算賬,然而,因爲房產這筆財富發生矛盾、糾紛的事件也確實屢見不鮮。在房價不斷上漲的當下,房子對於每個家庭來說都成爲了一筆較大的財富,而對這筆財富的分配、處置等問題的關注度也從來沒有停止過。本報記者就此採訪了律師,爲購房者支支招,以儘量避免財富的流失。
支招
爲子女購房籤婚前協議
雲南新洋務律師事務所的李志斌律師認爲,將房子買在子女名下如果子女是未婚的,就涉及到幾種不同的情形;一是一方父母出資,房地產權證上登記子女一人的名字;二是一方父母出資,房地產權證上登記子女和戀愛對象兩個人的名字。在以上兩種情形下,登記結婚,夫妻兩人共同歸還銀行貸款。如何認定房產權利歸屬,應當區分兩個基本概念:婚前贈與和婚後共同財產,並參照《婚姻法》等法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該房屋的產權歸子女一方所有。
但如果在結婚後,子女與其配偶共同歸還銀行貸款的,歸還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即父母爲子女婚前購買的房屋,屬於對子女一人的贈與,屬於子女自己的個人婚前財產。如果是父母出資,但房地產權證上登記的是戀愛男女兩人的名字,則應當認定爲是對戀愛男女兩人的贈與,如果雙方因某些原因沒能登記結婚,則可以對該房地產進行分割,非出資的一方,可以獲得不超過30%的份額。對此,李志斌律師也建議父母爲子女購房,最好能夠簽訂婚前協議,明確房屋產權歸屬和份額。
婚後父母出資房產歸子女
另外,如果將房子買在子女名下,而子女已婚的,又該怎樣明確房產這筆財富呢?李志斌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又根據2001年修正後的《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還有一種情況,因爲受樓市調控政策的影響,父母僅因自己不能買房而將房子買在子女名下的,那麼,這種情況又該怎麼辦?律師也表示,根據有關房屋產權管理的規定,只有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並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人,纔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從另一個角度講,父母以子女的名義購房,並將房屋產權無償登記在子女名下,實際上是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且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爲實際交付履行,贈與關係已經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和第129條分別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爲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係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爲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
因此,可以看出,以子女名義購房,且房產證上的名字是子女的,其產權人也只能屬於該子女。對房產證上已經確定的產權人,也可以通過贈送、繼承、買賣交易、夫妻婚後的加名等方法,來變更房產證上的產權人歸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