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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年5月1日起,凡在上海購買並自住共有產權保障房的職工或居住自有住房,且月收入低於(含)上海當年度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經濟困難職工家庭,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物業服務費。(5月2日《人民日報》)
現行《住房公積金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等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積金好是好,但對不少人來說,有“上夠不着天,下接不着地”的尷尬。因爲《住房公積金條例》規定了以買房爲核心的提取條件,未買房者因不涉及住房消費,無法提取公積金,使得許多人長期承擔繳存義務,卻享受不到公積金的實惠。還有一種情況,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新房時,有的樓盤公開表示,不接受公積金貸款,只接受和自己有合作關係的商業銀行貸款,因此,公積金同樣用不上。而有的樓盤雖然可以辦理公積金貸款,但這幾年,房價大幅度上漲,公積金的貸款額度難以滿足按揭需求,人們在辦理公積金貸款的同時,還需要辦理商業銀行貸款,一套房子,辦理兩次貸款手續,麻煩可想而知。
因此,不少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沒有被利用起來,直至退休,才能把這些錢拿到手中。看起來,公積金繳存者能獲得利息,但實際上,與CPI比起來,這些利息真是微不足道。
在筆者看來,有關部門應當放寬職工提取公積金的限制,適當提高公積金貸款額度,使有購房願望的公積金繳存者,能夠使用公積金一次性搞定購房貸款,而不再東拼西湊。同時,讓那些沒有買房但對公積金有着迫切需求的職工,也能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等等個人事項。這樣做,有助於激活“沉睡”的公積金,又能解決一些職工的燃眉之急,讓公積金髮揮更大的效用。
對此,國際上有先例,如新加坡規定,暫時沒有通過買房使用公積金的繳納者,可將公積金餘額的一定比例用於支付醫療費。近年來,國內一些地方在這方面也進行了積極探索,如深圳市和成都市都規定,職工配偶或直系親屬因患有惡性腫瘤、腎功能衰竭、腎移植後抗排斥治療等9種重大疾病,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此次,上海市出臺措施,經濟困難職工家庭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物業服務費,解決困難職工家庭的“無米之炊”,值得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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