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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網訊記者陳東昇通訊員葉長杉母親在女兒和女婿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女兒和女婿的共有房屋擅自賣了。後來女兒女婿知道此事,但兩人沒有追認母親的售房行為,則母親的出賣行為是無效的,賣了的房屋必須還給所有人,交付的房款也要退還。
這個自作主張的母親叫林小妹,女兒叫謝杏花,女婿李欽。購買該房子的人是林雲香、陳利軍夫婦(以下簡稱林雲香夫婦)。謝杏花、李欽共同共有坐落於溫嶺市石塘鎮東興村的二間房屋,一間為二層樓房,另一間為六層樓房,均擁有合法的土地證和房產證。但夫婦倆沒有住在這兩間老屋內,這兩間屋由林小妹代管。2009年初,林小妹與林雲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林小妹自己所有的一間房屋和女兒女婿所有的那間六層房屋出賣給林雲香夫婦,後買賣雙方僅辦理了林小妹所有的房屋的過戶手續。2009年9月13日,林小妹又與林雲香夫婦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將謝杏花夫婦所有的那間2層樓房也轉讓給林雲香夫婦。但後來雙方對這兩間房屋一直未補辦所有權過戶手續。現在這二間房屋均由林雲香夫婦佔有使用。
謝杏花夫婦後來知道母親把他們的兩間屋都賣了,但她倆是不願賣的,於是去與林雲香夫婦交涉,要求退還房子,但林雲香夫婦不乾,她倆就到法院起訴。
5月4日,浙江省溫嶺市法院認為,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的,或者無處分權人在訂立合同之後再取得處分權的(被授權),該合同就視為有效。現本案中林小妹並非二間房屋的所有權人而與林雲香簽訂買賣合同出賣兩間房屋,是一種無權處分的行為,現謝杏花夫婦表示對兩間房屋被出賣一事並不知情,亦明確表示不同意出賣,該兩間房屋的買賣協議應屬無效。這樣,林雲香夫婦本來不是兩間房屋的所有權人,現在仍然不是,應當搬離謝杏花夫婦所有的房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等法律的規定,溫嶺法院於2012年5月4日判決林雲香與林小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中關於謝杏花、李欽所有的坐落於溫嶺市石塘鎮東興村的一間6層樓房、一間2層樓房的買賣無效;陳利軍、林雲香夫婦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內搬離謝杏花、李欽所有的房屋。
至於購房款的返還,不屬本案處理范圍,法院不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