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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本報刊發了《曝光商品房十大霸王條款》的報道,很多市民撥打本報熱線,反映自己在購房時遭遇到的一些霸王條款,不少消費者被購房陷阱所困擾,卻不知該如何維權。昨日,本報請來允公律師事務所王亮律師,解答消費者的購房難題。
案例A
房產被抵押,消費者不知情
3月17日,市民張女士交兩萬元定金在某房地產公司購買了兩套新房,商品房買賣合同上註明在購房後30天到35天之內付首付或是全款。如在此時間內,沒有付款,兩萬元定金作爲賠償不予退還。張女士早早的準備好了錢,可到了4月17日,該交錢了,開發商卻說交不了。“開發商解釋說是房子在房管局進行抵押,現在還不能買賣。可這事,我們事先並不知情。”張女士說。截至昨日,開發商仍以房子做抵押爲由,不允許付款。張女士很納悶:“我交不了錢就得賠償,他們不讓交錢是否也需要賠償?”
對此,允公律師事務所的王亮律師表示,這種行爲是涉嫌欺詐。開發商導致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需要進行賠償,甚至可以解除合同。“開發商在賣房時,應當將房子的基本情況進行明示。”王律師說,“在沒有明示抵押的情況下,業主不能按時交款,根據相關損失可以要求賠償,要求返還定金或是解除合同。”
案例B
籤購房合同,建築面積縮小
趙先生最近買了一套商品房,交了定金也付了全款,而在籤合同時卻發現,合同上的建築面積和房屋產權證上的建築面積不符,小了很多,“我當時問開發商這是什麼意思,開發商解釋是爲了避稅。”趙先生沒多想就簽了約,事後,趙先生越想越覺得不對勁。
王律師介紹,商品房所有的信息都是有規劃的,也都在房管局備案,縮小建築面積等於無形中提高了房屋的單價,也屬於涉嫌欺詐。
案例C
強收物業費,應該如何索賠
市民趙女士2月底買了間底商,4月27日入住。“當時除了付錢外,還讓交物業費和物業服務費,一共七千多元,不交不給鑰匙。”着急買房的趙女士,一併交了這些錢。兩天後,她整理單據時,發現物業費的收據上寫着從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10月,“我明明2月份纔買房,4月份才入住,怎麼多交了好幾個月的物業費,這也太不合理了。”趙女士說。
王律師說:“多餘的物業費是可以要求物業公司返還的。”據介紹,物業服務是從入住以後開始享受的,而並非物業公司合同上的時間,合同有歧義,可以申請撤銷。王律師提醒購房者,一定要看清合同,因爲合同是保障購房者權利和履行賣房者義務的基礎,如果出現情況需要維權,有歧義的合同在主張權利時會有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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