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共同房產因無法還貸而無奈出售,但購買人交完房款後要求過戶時,其中一賣主以賣房時未經過他同意而拒絕。最後,雙方因此無奈對簿公堂。
陳某夫妻倆2010年按揭購買了一套140平方米的房子。可夫妻倆買房沒多久,就因爲無法還貸,房屋面臨被拍賣的境地,後兩人只好把房子賣給張某夫婦。張某夫婦交了房款,要求過戶時,陳某的丈夫卻說賣房時妻子沒經過他的同意,所以房子不賣了。爲此,張某夫婦將陳某夫妻告上了法院,法院到底該把房子判給陳某夫妻,還是該給買主張某夫婦?
律師說法
律師:買房人屬善意購買並已辦理產權登記的,賣房人無權反悔
天津明洲律師事務所張彥榮律師表示,這個買賣糾紛的關鍵就在於張某夫婦是否是善意購買。在過去的《婚姻法》中,對此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法官在判定這類案件中,也會存在判決結果不一的現象。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1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律師提示,這其中要特別注意的是,第三人必須是已經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從物權法的原則看,物權已經發生了轉移,就不能再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但是如果房屋沒有過戶,夫妻一方仍然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
|
||